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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2022年10月31日,金口河区人民政府印发《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金府规〔2022〕1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理解,现就《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城市的良好形象,让金口河区人民群众有一个安静、健康、美丽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制定本《通知》。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16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
(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四)《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建议的函〉》(川环委办〔2021〕24号)、《乐山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乐山市2022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方案〉的通知》(乐污防攻坚〔2022〕1号)。
三、主要内容
(一)下列区域(地点)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金口河区城市规划区内(中石油金口河加油站至观音寺片区)、红华生活区;
2.我区境内国道G245沿线100米范围内;
3.永和镇新乐村、新民村;
4.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保护区内;
5.博物馆、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宾(旅)馆、商场、市场、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
6.桥梁、隧道、电力设施、燃气设施、加油(气)站、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存储单位及周围100米范围内;
7.绿化草坪、苗圃和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8.自然保护区、产业园区。
(二)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等重点时段和重污染天气期间我区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各乡、镇、彝族乡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本通知。
(四)违反本通知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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