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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口河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政策解读
各乡、镇、彝族乡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相关区域实施烟花爆竹禁限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区域(地点)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金口河区城市规划区内(中石油金口河加油站至观音寺片区)、红华生活区;
(二)我区境内国道G245沿线100米范围内;
(三)永和镇新乐村、新民村;
(四)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保护区内;
(五)博物馆、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宾(旅)馆、商场、市场、文化娱乐场、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
(六)桥梁、隧道、电力设施、燃气设施、加油(气)站、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存储单位及周围100米范围内;
(七)绿化草坪、苗圃和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八)自然保护区、产业园区。
二、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等重点时段和重污染天气期间我区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区公安、应急、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监管,结合各自职能职责,依法打击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本通知。
五、禁放区域内承办喜丧、庆典等活动经营者,必须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对违反通知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通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举报。对劝阻人、制止人、举报人打击报复或威胁其人身安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七、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凡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21年1月22日发布的《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举报电话:
区公安分局:110、2713144
区应急局:2711460
金口河生态环境局:2715922
区市场监管局:2712778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2715333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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