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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口河区人民政府

解读:乐山市金口河区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机制(试行)

发布日期:2021-12-16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字号:

相关文件: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山市金口河区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机制(试行)》的通知

一、意义

制定《乐山市金口河区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机制(送审稿)》(以下简称《机制(送审稿)》),有利于深化金口河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着力解决执法与监管、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与乡镇之间沟通协作等问题,建立常态化高效化工作衔接机制,明晰综合执法部门与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之间的职责,加强区乡执法联动,建立和规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协调、管理机制,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实施。

二、重点内容解读

《机制(送审稿)》共三十六条,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三章执法协作、第四章信息管理、第五章保障监督、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4条,明确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等。《机制(送审稿)》是加强区乡执法联动,建立和规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协调、管理机制,加强具有执法权限的部门和相关部门、乡镇之间的行政执法协作,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实施。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共3条,明确具有执法权限的区级部门、各乡镇在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等方面,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行使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和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第三章执法协作共12条,在案件受理过程中,相关部门、乡镇建立健全协作机制。明确通过12345心连心热线、网络舆情、信件等投诉、举报、信访,按照首问责任制原则,统一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先行受理。涉嫌行政违法行为或属于相关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移交具有相应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具有执法权限的部门、乡镇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相关部门需提供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等协作协助。

第四章信息管理共6条,明确具有执法权限的部门和相关部门、乡镇之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互及时通报相关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理等情况,形成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相互监督,并向社会公开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标准、案件举报受理电话等事项。

第五章保障监督共5条,成立以区长为主任、分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县级领导为副主任、相关部门和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区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负责统揽综合行政执法协作工作,定期听取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推进情况,研究解决协作配合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协调组织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同时,明确区公安分局提供警务保障,区司法局全程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章责任追究共4条,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阻碍具有执法权限的部门、乡镇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同时,规定了具有执法权限的部门、相关部门、乡镇及其执法人员、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条款,由区纪委监委依照相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乐山市金口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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