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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口河区人民政府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山市金口河区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机制(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16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字号:

相关文件: 解读:乐山市金口河区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机制(试行)

各乡、镇、彝族乡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

《乐山市金口河区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机制(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3日

乐山市金口河区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机制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金口河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着力解决执法与监管、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与乡镇之间沟通协作等问题,建立常态化高效化工作衔接机制,明晰综合执法部门与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之间的职责,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9〕26号)、《中共乐山市委办公室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金口河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乐委办〔2019〕7号)、《中共乐山市金口河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乐山市金口河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金编委〔2019〕4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金口河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本机制旨在区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的领导下,加强区乡执法联动,建立和规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协调、管理机制,加强具有执法权限的部门和相关部门、乡镇之间的行政执法协作,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实施。

第三条本机制所称的综合行政执法仅适用于金口河区行政区域范围。

第四条本机制所称的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具有执法权限的部门、乡镇依照有关规定,行使相关的行政处罚权、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对有关行政违法行为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具有执法权限的区级部门负责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行使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和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开展行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行业整治及受理举报投诉中,发现涉嫌行政违法行为时,应当立即制止,并收集当事人信息及现场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记录并送检、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措施,防止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

(三)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涉嫌的行政违法行为及案件线索的,本部门为执法主体的,按程序处理。本部门不为执法主体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形成相关材料,书面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按程序处理。对需要联合执法的,接收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形成相关材料,向区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区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提出处理意见,并组织相关单位按程序处理;

(四)负责将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五)负责牵头开展有关规定和安排的综合性检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在检查中发现的需要查处涉嫌的行政违法行为及案件线索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或乡镇按程序处理;

(六)根据其他部门或乡镇函告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依职能开展后续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七)负责将案件查处情况及时录入“四川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有关系统,及时将案件处理结果向相关部门和乡镇反馈。

第六条各乡镇应当依法积极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和行使下放事项的行政处罚权和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对超出权限的执法事项依照本机制积极配合、协助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一)负责辖区内的日常监督巡查,对现场发现涉嫌行政违法的行为应当制止并收集当事人信息及基本情况,保护好现场证据,防止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

(二)经核查或有证据证明涉嫌违法的,乡镇为执法主体的,按程序处理,并将案件处理情况向相关部门反馈和录入相关系统。其中,涉及多个部门或专业性较强的需要开展联合执法事项,向区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报告同意后,由乡镇统一指挥调度,通过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开展联合执法。乡镇不为执法主体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形成相关材料,书面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按程序处理,并协助开展案件调查取证等工作;

(三)根据相关部门函告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依职能开展后续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区司法局负责对全区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考核和指导,协调解决执法争议,防止执法缺位、错位、越位等现象发生。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每年的执法资格证考试。

第三章执法协作

第八条通过12345心连心热线、网络舆情、信件等投诉、举报、信访,按照首问责任制原则,统一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先行受理。涉嫌行政违法行为或属于相关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事项的,应当由有相应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第九条相关部门、乡镇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需要立案处罚的涉嫌行政违法案件,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具有相应执法权的部门移送案件以及相关证据。对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移送的案件。不符合移送条件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乡镇补充证据材料,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5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完毕,但因检验或鉴定需要较长时间的除外。在案件最终处理的决定文书送达当事人的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处罚决定书抄送给相关部门、乡镇。

第十条相关部门、乡镇已移送处理的案件,利害关系人要求了解案件处理情况的,相关部门、乡镇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案件移送情况以及负责处理案件的具体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具有执法权限的部门、乡镇在查处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或鉴定机构提供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由相关部门负责进行抽样、送检并及时按规定提供检测报告、鉴定结论等。如因案情需要,也可由负责查处的部门直接送法定机构检测。

第十二条具有执法权限的部门、乡镇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乡镇提供行政许可或其他证据材料的,相关部门、乡镇应当自收到书面协助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提供。

第十三条具有执法权限的部门、乡镇在查处案件时需要相关部门的上级部门或异地对口部门进行协助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进行联系对接。

第十四条相关部门、乡镇在开展专项检查或行业整治活动时,需要支持和配合的,有关部门、乡镇应积极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十五条相关部门、乡镇在日常监督管理和其他业务工作中,发现突发情况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具有执法权限的部门、乡镇进行通报,并采取必要措施固定现场证据、防止损害扩大。具有执法权限的部门、乡镇应当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赴违法现场。

第十六条具有执法权限的部门、乡镇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需要相关部门专业人员参加案审会的,相关部门应当指派专业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具有执法权限的部门、乡镇收缴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没收非法财物变卖、拍卖获得的款项,应当按规定程序缴入国库。

第十八条具有执法权限的部门、乡镇对依法可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应当在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后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对该行为进行规范、指导。

第十九条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与乡镇之间发现对方有不配合执法或者不依法履行各自职责的行为,经协商无果的,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协调。

第四章信息管理

第二十条具有执法权限的部门和相关部门、乡镇之间应建立联络员制度,负责具体工作的联系、对接;建立健全信息衔接机制,相互及时通报相关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理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具有执法权限的部门和相关部门、乡镇之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相互监督。

第二十二条具有执法权限的部门、乡镇应当做好已查处案件的统计工作,每月向区纪委监委报送涉及党员和国家监察对象案件统计表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三条各执法机构应当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执法能力水平。

第二十四条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上级部门下发的涉及执法的答复、解释、政策、技术标准、行业标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文件抄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乡镇。

第二十五条具有执法权限的部门、乡镇应当向社会公开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标准、案件举报受理电话等事项。

第五章保障监督

第二十六条成立以区长为主任、分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县级领导为副主任、相关部门和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区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负责统揽综合行政执法协作工作,定期听取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推进情况,研究解决协作配合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协调组织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综合行政执法警务保障机制,为行政执法活动提供安全保障,及时查处妨碍行政执法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执法人员提供执法安全保障。

第二十八条区司法局通过执法备案、案卷评查、受理投诉、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等方式,全程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九条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信息共享、防范有力、查处及时的协作机制,对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降格处理等执法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第三十条区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督查、考核、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阻碍具有执法权限的部门、乡镇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具有执法权限的部门、乡镇或者区纪委监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二)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执法的;

(三)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项、财物或者使用查封、扣押财物的;

(四)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五)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六)应当移交其他部门或者移送司法部门的案件未移交、移送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八)无正当理由延误查处的。

第三十三条相关部门、乡镇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纪委监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或者不移交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具有执法权限的部门、相关部门、乡镇违反本机制,不履行执法协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由区纪委监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一)对于不属于本部门、乡镇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权管辖的部门而不移送的;

(二)具有执法权限的部门、乡镇在执法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认定、鉴定或者提供有关资料、信息,相关部门拒绝或者推诿、拖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拒绝或者拖延通报有关信息情况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机制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乐山市金口河区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组成人员

附件

乐山市金口河区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任:魏端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副主任:谭伟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王聂区政府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

彭文巧区政府副区长

包洪友区政府副区长

谭超区政府副区长

成员:张征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张晓龙区委编办主任

廖敏区司法局局长

钟非区公安分局政委

张雄英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刘波金口河生态环境局局长

张心婕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局长

卢丽萍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张川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卢曦区住建局党组书记

黄建康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蒋庆波区公安分局副局长、交警大队大队长

陈小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丁明远区水务局局长

卢庭丽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梁德强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欧晓刚共安彝族乡乡长

赵海波和平彝族乡乡长

张丹永和镇镇长

钱丹金河镇镇长

许英永胜乡乡长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由张征洪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胡华平、李照兵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定期研判执法难题,对联合执法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协调组织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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