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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口河区国有建设用地初始容积率认定有关问题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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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566033/2022-0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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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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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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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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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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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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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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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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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府发〔20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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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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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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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彝族乡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
现将《乐山市金口河区国有建设用地初始容积率认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4日
乐山市金口河区国有建设用地初始容积率认定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妥善解决我区国有建设用地初始容积率认定历史遗留问题,化解我区在旧城有机更新改造过程中产生的矛盾,进一步加强对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用地的管理,规范城市规划区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12〕22号)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所述初始容积率是指首次取得是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容积率。取得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未约定容积率的国有建设用地,其初始容积率的认定问题适用本意见。
二、在2012年1月1日起《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颁发实施之前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以及出让批文附规划管理部门意见中未约定容积率的,由区自然资源局按照以下原则认定该宗地的初始容积率。
按照宗地现状容积率(现状容积率是以依法登记的房产面积除以依法登记的土地面积,以下解释相同)核定,其中现状容积率不足3.0的,按照3.0核定。
三、划拨土地转协议出让土地项目初始容积率确定一律按照现状容积率认定。
四、特殊情况难以认定地块初始容积率的,由区自然资源局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审定。
五、本意见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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