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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口河区人民政府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山市金口河区世界银行贷款长江流域上游森林生态系统恢复项目管理办法》的通 知

发布日期:2021-09-18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字号:

相关文件: 政策解读:乐山市金口河区世界银行贷款长江流域上游森林生态系统恢复项目管理办法

各乡、镇、彝族乡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

《乐山市金口河区世界银行贷款长江流域上游森林生态系统恢复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5日

乐山市金口河区世界银行贷款

长江流域上游森林生态系统恢复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区世界银行贷款长江上游森林生态系统恢复项目(以下简称“世行贷款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世界银行《项目评估文件(P164047)》、省林草局印发的《世界银行贷款长江流域上游森林生态系统恢复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项目管理办法”)《世界银行贷款长江上游森林生态系统恢复项目社区(农户)参与手册(第二版)》《森林生态系统多功能近自然修复经营技术指南》《检查验收指南》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世行结果导向型规划贷款项目的特点及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总体目标是支持“大规模绿化全川规划”的实施,改善可持续森林生态系统管理,恢复长江上游森林生态系统。项目具体目标是采用近自然、全周期森林经营理念,通过新造林/更新造林、森林抚育+补植、低效林改造等营造林措施,培育珍稀、珍贵和乡土多树种多功能混交林,精准提升森林质量;通过机构能力提升建设,增强金口河区林业的长期森林资源管理和规划能力。

第三条项目资金由世行贷款及长防三期工程、中央造林补贴结余等林业项目资金和财政补助资金构成,计划在我区各乡镇实施营造林面积3.2万亩;编制县级森林经营规划、县级森林经营方案及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制作社区参与手册,提升林业管理机构能力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金口河区世行贷款项目的所有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区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区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金口河区世界银行贷款长江上游森林生态系统恢复项目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局。其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项目准备工作,办理相关审核、审批手续;

(二)组织项目采购,开展项目活动、推进项目进度,开展自查验收、做好监测评价等;

(三)制定并落实项目的各项管理规定,安全、规范、有效地使用资金;

(四)编制和提交项目提款申请、进度报告、财务报告和完工报告等;

(五)配合区财政局将世行贷款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和债务限额管理,配合区财政局做好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工作和贷款本息偿还工作;

(六)配合和协助世行以及国内相关部门开展项目检查、绩效管理,接受并配合审计监督。

第六条区级部门、乡镇职责

(一)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区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作为项目主管部门、报账提款及支付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合同;开展项目的政策宣传、机构能力建设、社区参与式规划及磋商、作业设计、施工技术指导、质量监督、自查验收、第三方核查、报账提款等工作;按合同约定支付项目建设资金;做好项目档案资料、财务资料管理。

(二)区财政局。将项目贷款及财政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负责项目资金管理,建立专账、落实专人管理项目财务,拟定好项目提款报账流程;根据年度实施计划做好相应报账提款计划,指导实施单位和施工主体做好报账提款相关工作;

(三)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局指导和监督项目管理工作;

(四)区审计局。按国家、省、市审计部门安排,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五)区委目标绩效办。将项目涉及的部门、乡镇项目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按拟定的考核分值对部门、乡镇项目工作进行考核;

(六)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按照下达的项目营造林任务,负责组织实施主体做好林权界定、社区参与式磋商,配合开展项目政策宣传、作业设计、营造林施工及后期管护、技术指导培训、种苗质量监督、自查验收、报账提款、补助资金支付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计划与采购管理

第七条项目计划包括年度贷款和配套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采购计划、培训计划等,年度项目计划依据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计划报区政府审批,报省、市项目办备案。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更改的,按程序报批和备案。

第八条下一年度项目计划和提款计划须报送省、市项目办备案。

第九条项目勘查设计、验收、机构能力建设等环节的采购及招投标,要在履行与世行达成的相关约定基础上,按照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项目营造林工程实行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低于实际建设成本,不足部分由实施主体(受益人)自筹或投工投劳折抵。营造林实施主体需先期垫付营造林资金,营造林施工单位的选择及种苗供应方式由实施主体自行确定或通过参与式磋商会议等形式集体磋商决定。

第十条所有项目承包商和相关采购机构都要遵守世行“预防与打击结果导向型规划贷款项目中的欺诈与腐败指南”规定。在签订项目合同之前,区项目办须核查世行门户网站www.clientconnenction.worldbank.org上提供的被暂停资格的公司和个人的最新名单,世行外部网站http://www.worldbank.org上提供的被取消资格的公司和个人的最新名单。所有项目采购招标文件上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说明被世行暂停资格或取消资格的任何个人或实体在暂停资格或取消资格期间没有资格参与项目活动;

(二)世行禁止名单的网站链接;

(三)世行热线:+1-800-831-0463,+1-704-556-7046;

(四)世行举报邮箱:investigations_hotline@worldbank.org。

第四章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整合。利用世行贷款资金,与拟(已)申请的中央、省财政项目和拟(已)立项的市区财政项目及拟(已)开工的自建项目(造林补贴、长防工程、森林质量精准提升、生态修复项目、小流域治理等营造林项目)进行整合建设,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营造林建设任务;按时完成区级森林经营规划、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和林农培训等机构能力建设任务。

第十二条实施主体。营造林工程实施主体为农户(含大户)、村级组织(社区)、私营林场、农民合作社、公司和国有林场等。村级组织(社区)、农民合作社等非国有实施主体可按照项目《社区(农户)参与手册》,通过参与式磋商确定营造林工程实施地块、面积、树种、苗木来源等,并可通过参与式磋商确定施工单位、施工单位的工程款结算方式和约定施工单位的工作量认定方式等;相关决议或决定可通过书面协议确定或委托确定。

国有林场等国有实施主体实施营造林工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

第十三条营造林类型及面积。项目营造林计划3.2万亩,其中新造林/更新造林2.3万亩、低效林改造0.6万亩、抚育+补植0.3万亩。

第十四条营造林标准。营造林任务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技术、质量标准,按照世行《项目评估文件》《世界银行贷款长江上游森林生态系统恢复项目管理办法》《世界银行贷款长江上游森林生态系统恢复项目森林生态系统多功能近自然修复经营技术指南》《世界银行贷款长江上游森林生态系统恢复项目检查验收指南》执行。在项目年度作业设计中要按照《世界银行贷款长江上游森林生态系统恢复项目社区(农户)参与手册》的要求,组织开展社区(农户)参与式磋商活动。

第十五条机构能力建设。项目机构能力建设任务用于提升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水平,促进项目的有效监管。

(一)培训考察。支持各类与项目相关的培训、考察、学习和交流活动,区项目办组织的项目培训妇女比例不得低于45%。

(二)中长期规划。编制全区森林经营规划及森林经营方案、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森林经营规划、森林经营方案的合格标准执行现行相关规定。

(三)监测评价。区项目办通过实地监测和调查、情况汇报等方式对项目执行情况、阶段性产出和成果进行监测评价。

(四)核查评估。由第三方机构对各项支付指标进行核查评估。

第十六条合同管理。营造林工程均由区自然资源局与各项目实施主体签订施工合同,合同文本由区项目办统一印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原则监督业主做好营造林及后期管护工作。

第十七条项目信息管理

(一)区项目办须使用GIS系统对项目营造林小班信息进行管理和及时更新,须运用省级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及时采集、更新和管理全区的项目信息,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做好项目纸质档案管理工作。

(二)乡镇政府要按照区项目办要求建立好项目文字或电子档案,要实时收集和记录实施主体参与式磋商、苗木来源、施工记录、营造林任务量、获取项目资金等信息。

第十八条项目财务管理。区财政局、区项目办应按照国内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和国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做好项目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项目财务报告按照省项目办要求的格式从区级部门决算和会计账簿提取数据编制。区项目办要保存足以反映事实的有关业务、资金筹集和开支情况的各种记录、账目和凭证(合同、发票、记账凭证等),以备世行、财政、审计部门及省项目办随时检查。

本项目贷款资金账户设在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应配合区项目办和区自然资源局的会计核算工作,及时提供贷款资金往来的相关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九条提交报告。区项目办应当按照省林草局、省财政厅印发的《世界银行贷款长江流域上游森林生态系统恢复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按时向省项目办提交半年进展报告、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和报告、下一年度项目(含提款)计划、中期进展评估报告及项目完工和成果报告等。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世行贷款资金管理。世行贷款资金纳入区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其收入、支出及到期还本付息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区财政局须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做好世行贷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工作,并将世行贷款资金全额编入林业部门预算管理,用于林业事业建设。区项目办的管理经费报区财政局审批并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世行贷款资金申请。项目经县级自查、省级抽查及世行第三方机构核查合格后,由区项目办根据不同指标的支付标准和合格任务量及时编制《提款申请书》报市项目办,由市项目办审核并报市财政局审核签章后报省项目办汇总,由省项目办报省财政厅审签后向世行提款。

第二十二条项目资金拨付方式

(一)营造林补助资金标准:营造林资金以定额补助方式拨付给实施主体或施工单位。营造林补贴标准为:荒山新造乔木林/更新造林700元/亩;灌木林地(现有茶叶、蓝莓、油用牡丹、花椒藤椒等)新造乔木林500元/亩;低效林改造600元/亩;抚育+补植400元/亩。根据项目建设实际可做适当调整。

(二)营造林补助资金支付方式:项目贷款资金到达区财政后,区财政局要及时将贷款资金到位金额告知区自然资源局,再由区自然资源局按合同约定的补助标准、支付比例,补助给实施主体或施工单位,并做好相应支付账目。项目补助资金分二次支付:营造林第1年一个生长季后验收合格给付应补助资金总额的60%,管护2年后(营造林第3年)验收合格给付应补助资金总额的40%。即新造林/更新造林补助700元/亩,第1年一个生长季后验收合格补助420元/亩,管护2年后(造林第3年)验收合格补助280元/亩;灌木林地(现有茶叶、蓝莓、油用牡丹、花椒藤椒等)新造乔木林补助500元/亩,第1年一个生长季后验收合格补助300元/亩,管护2年后(造林第3年)验收合格补助200元/亩;低效林改造补助600元/亩,第1年一个生长季后验收合格补助360元/亩,管护2年后(造林第3年)验收合格补助240元/亩;抚育+补植补助400元/亩,第1年一个生长季后验收合格补助240元/亩,管护2年(造林第3年)验收合格补助160元/亩。

(三)机构能力建设及其他资金拨付:项目机构能力建设及勘察设计、验收费等其他资金,由区自然资源局按实际支出情况申请拨付。省级公共费用按《省项目管理办法》上交省项目办。

第二十三条资金偿还。世行贷款资金本息由区财政局作为地方政府债务代表,负责按照与四川省财政厅签订的项目《转贷协议》偿还。

第二十四条区自然资源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项目实施主体按照国内相关规定,对项目形成的资产、成果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流失。

第六章绩效评价与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建立项目绩效管理机制,加强项目绩效评价。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由区财政局负责。区项目办、项目实施主体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际〔2007〕58号)的规定参与并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六条四川省审计厅根据国家审计署安排进行项目审计,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审计局在区领导小组的部署下配合审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对于在绩效评价、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由区项目办责令限期整改;对于不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区项目办予以通报批评;拒不整改的,采取停止提款报账或其他措施;发现问题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按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项目实施主体,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的同时,暂停或取消其资格,追回已支付资金及收取违约金。

第三十条有违反下列情形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资金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

(三)违反采购管理,以各种不正当的手段(包括欺诈、行贿等)干扰招、评标工作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第三十一条在项目活动中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行为的人员,依法处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四川省《世界银行贷款长江上游森林生态系统恢复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若本办法与现行有关规定和办法有冲突但不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相冲突的,应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区项目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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