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的说明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对于叛国、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严格监督。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部门概况 我院内设10个职能部门,分别是:办公室、政治处、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刑事执行检察局、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法律政策研究室、案件管理办公室、法警大队。 三、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19年检察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农林水支出、住房保障支出。2019年检察院收支总预算690.78万元。比上年收支预算总数增加49.57万元,增长7.73%,主要是农林水支出支出和公共安全支出。 (一)收入预算情况 检察院2019年收入预算690.7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690.78万元,占100%。 (二)支出预算情况 检察院2019年支出预算690.7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34.58万元,占62.91%;项目支出256.2万元,占37.09%。 2019年支出预算690.78万元包括:公共安全支出496.74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94.21万元,卫生健康支出12.66万元,农林水支出50.2万元,住房保障支出36.97万元。 四、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检察院部门预算安排支出主要用于保障该部门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以及承担检察事业发展相关工作。 基本支出,是用于保障检察机关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是用于保障检察机关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 按支出功能分类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公共安全支出,主要用于单位人员工资、日常运转以及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年度项目支出,主要包括: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目标奖、政法转移支付办案经费、装备费、人民监督员费用、检察制服、编外用工费用等等。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主要用于机关离退休人员支出。 (三)卫生健康支出,主要用于机关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及公务员医疗补助等支出。 (四)农林水支出,主要用于机关精准扶贫帮扶和工作开展保障经费。 (五)住房保障支出,用于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等支出。 五、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检察院2019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20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4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6万元。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9年检察院无出国计划与2018年一致。 (二)公务接待费 2019年检察院安排公务接待费预算4万元,预计接待30批,共100人,较2018年预算下降33.33%,主要原因是2019年无项目建设接待人次减少。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9年检察院安排公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6万元,其中:购置经费无预算支出、运行维护费16万元,与2018年预算持平。单位实有车辆3台。 六、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一)2019年度,检察机关运行经费支出55.2万元,比上年增加6.9万元,增长14.29%,主要原因是在岗人数增加,人头经费增加。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9年度,检察院无政府采购安排,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 七、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检察院公有车辆3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执法执勤用车2辆。 八、预算绩效情况 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部门对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开展了绩效目标管理,共编制绩效目标5个,涉及财政资金256.2万元,覆盖率达到100%。 九、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区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如…(二级预算单位事业收入情况)等。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如…(二级预算单位经营收入情况)等。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收入类型)等。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指检察机关的基本支出。 8.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检察机关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9.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公诉和审判监督(项):指反映对刑事犯罪案件审查起诉、出庭公诉以及对人民法院刑事、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支出。 10.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其他检察支出(项):指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检察方面的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款)财政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补助(项):指反映财政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补助支出。 12.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13.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指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支出。 1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 15. 农林水支出(类)其他农林水支出(款)其他农林水支出(项):指反映除化解债务支出以外其他用于农林水方面的支出。 16.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7.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1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19.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2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21.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22.“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23.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公开附表(共21张表) 检察院预算公开.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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