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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金口河区办公设备设施采购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11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字号:

各乡、镇、彝族乡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

  《乐山市金口河区办公设备设施采购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9日

乐山市金口河区办公设备设施采购管理

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设施采购管理和使用,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减少办公设备设施购置随意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参照省市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结合金口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办公设备设施,是指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办公需要的设备和家具(不含专业设备和家具、涉密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包括办公自动化设备、空气调节设备、其他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

第四条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遵循就低不就高、厉行节约原则,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办公设备设施存量、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办公设备设施,不得超标准配置。

办公设备设施配置标准(见附件:《金口河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设施配置标准明细表》)包括实物量标准、价格上限标准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实物量标准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批复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数内的实有人员数、人员职级等综合设置,是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价格上限标准依据市场价格并参照政府采购价设置,是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最高限价,应当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购置功能实用、价格低廉、安全节能的设备和家具;最低使用年限标准依据设备和家具产品使用年限结合国家节能环保等政策要求综合设置。已达到规定最低使用年限但可继续使用的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当继续使用;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标准,经鉴定无法继续使用或继续使用维护成本过高需要提前报废的,按资产处置程序办理报废审批手续。

第五条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通过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以调剂方式配置办公设备设施。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新购置方式。各类临时机构原则上不得新购置办公设备设施,所需办公设备设施通过调剂解决。

第六条建立健全办公设备设施共享机制,引导和鼓励办公设备设施共享。推动镇村区划调整和建制改革后闲置办公设备设施乡镇与区级部门之间、乡镇与乡镇之间、乡镇与村之间跨行业、跨层次和跨区域盘活利用。全区闲置办公设备设施统一进入区级“公物仓”统筹管理。

第七条新购置办公设备设施,应当编制相关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购置办公室设备设施。新购置办公设备设施金额较大的,需经集体决策程序。按照规定应当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采购。未获批准的购置事项,一律不得进行政府采购。

第八条各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办公设备设施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九条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办公设备设施使用人和管理人的责任。办公设备设施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履行岗位责任,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充分发挥效能。办公设备设施需要维修、保养、更新、报废的,办公设备设施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提出。办公设备设施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因使用不当或者维护、保养、维修不及时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条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包括办公设备设施在内的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十一条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办公设备设施进行盘点、对账。出现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第十二条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下列办公设备设施及时予以报废、报损: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办公设备设施;

(二)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办公设备设施;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办公设备设施;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办公设备设施。

办公设备设施报废、报损原值在1万元以下的需经过集体决策程序,超过1万元的需经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批,超过5万元的由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汇总后报区政府审批。办公设备设施处置残值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三条各行政事业单位发生资产清查事项的,清查结果和涉及资产核实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向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区财政局履行审批程序。资产清查中发现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应当查明原因予以说明,并随同清查结果一并履行审批程序。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审批结果及时调整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由于使用人、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各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情形,应当办理相关资产清查、划转、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决算中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包括办公设备设施在内资产收入、支出和存量情况。

第十六条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办公设备设施管理工作中存在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超标准配置、违规处置、或者有浪费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金口河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设施配置标准明细表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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