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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金口河区生态食品加工园区企业入驻招商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彝族乡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
《乐山市金口河区生态食品加工园区企业入驻招商政策(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2日
乐山市金口河区生态食品加工园区企业入驻
招商政策(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入园投资,促进农产品加工企业集聚集约和三产融合发展,推动乡村振兴,按照《关于大力推动农产品加工园区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8〕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金口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入园企业须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园区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乐山金泓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泓公司”)统一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入驻园区的所有企业。
第二章 准入和退出
第四条 生态食品加工园区主要引入企业实力强、市场前景好、科技含量高、示范带动性强的农特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入驻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有关要求。
(二)在金口河区进行工商税务(一般纳税人)登记注册,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一般要求在300万元以上(含已有生产设备搬迁)。对与乌天麻、川牛膝、老鹰茶、食用菌、藤椒、核桃等本地特色产品契合度高,农民增收带动性强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可放宽至100万元以上(含已有生产设备搬迁)。
(四)项目投产后年纳税额不低于200元/平方米或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500元/平方米。对与本地特色产品契合度高,农民增收带动性强的项目,可放宽至年纳税额不低于100元/平方米或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500元/平方米。若入园企业纳税额或年销售收入未达到园区入住要求,金泓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厂房租金进行上浮、对厂房使用面积进行调整。
(五)对个别使用面积小、单位面积投资金额大、具有本地特色的产品,经一事一议,可允许入驻。
第五条 入园企业要服从金泓公司管理,签订合同后按照6元/平方米缴纳履约保证金。入园企业未经金泓公司书面同意不得转租分租,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没收保证金、协议退出或强制退出等处理措施。
(一)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满6个月,因企业自身原因未开工建设或虽已开工但无实质性进展的。
(二)合同约定投产期限超过6个月,且无双方认可的项目调整计划的。
(三)因经营不善等原因,企业连续严重亏损超过3年或连续停产超过1年的。
(四)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不符合现行国家产业政策且拒不调整产业和改进工艺的。
(五)存在逃税、侵权、假冒伪劣、欠薪欠保、发生安全事故、环境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的。
(六)在后续经营中未达到准入条件或其他严重违背入驻协议的。
(七)损坏厂房、设备设施等,没有按时结清水电费等相关费用的(按实际扣除保证金)。
第六条 入驻企业向金泓公司提交入驻申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建议书),主要包括:投资规模、产出水平、产品类型、需求面积、投资计划(含改装方案)、项目建设起止时间、能耗水平、环境影响评价及安全标准等相关内容。金泓公司负责组织项目准入审查、洽谈、合同拟定,并将合同方案报区农业农村局、区经信局审定。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七条 在金泓公司的统筹安排下,入园企业可优惠使用多媒体会议室、多功能展示厅以及其他功能性用房。
第八条 每平米建筑面积的年租金标准(不含入驻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水、电、通信等费用)为:电商综合楼240元,常温仓库270元,冷链仓库380元,标准厂房72元。
第九条 新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可连续5年享受厂房租金补贴,第一年补助标准厂房租金的100%,第2—5年按以下标准享受厂房租金补贴:
(一)年缴纳税收达到200元/平方米或年销售收入达到2500元/平方米,补贴金额为租金的30%。
(二)年缴纳税收达到300元/平方米或年销售收入达到4000元/平方米,补贴金额为租金的40%。
(三)年缴纳税收达到400元/平方米或年销售收入达到6000元/平方米,补贴金额为租金的50%。
(四)年缴纳税收达到500元/平方米或年销售收入达到8000元/平方米,补贴金额为租金的60%。
(五)达到以上标准二个以上的,按就高标准执行,达不到以上标准不予补助。
第十条 租用电商综合楼、常温仓库、冷链仓库的,给予租金补贴,第一年补贴标准为50%、第二年补贴30%、第三年补贴10%,第四年起取消补贴。
第十一条 租金补贴实行“先交后返”,一般在次年的三月底前兑现给入驻企业,入驻企业不得转租、分租。
第十二条 对按合同约定时间开竣工的项目,按项目新增生产设备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6%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三条 入驻园区企业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10人以上或残疾人(持证)10人以上在园区内稳定务工就业6个月以上的,月收入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带动1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
第十四条 在企业培育、质量品牌建设、技术创新等方面,园区企业可按规承包 定享受《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现代农业转型升级的奖补办法(试行)》(金委办发〔2017〕27 号)、《乐山市金口河区招商引资政策》(金府发〔2018〕8号)、《乐山市金口河区促进工业健康发展二十条政策(试行)》(金府办发〔2019〕23号)、《金口河区就业创业十三条政策措施》等有关优惠政策,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政策所涉及奖补资金由区级财政统筹各类专项资金、区本级财政资金安排。企业发生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因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当年度政策扶持资格。
第十六条 对于投资力度大、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带动作用强的重大项目,具体优惠政策可一事一议。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试行期满,如有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如果没有政策调整,按此文件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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