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征字〔2023〕01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情况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用途
征地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川府土〔2023〕1005号
批准时间:2023年6月8日
批准用途:国道245线金口河过境段公路改建工程
二、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一)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平彝族解放村1、2组和永和镇新民村2组部分集体土地。
(二)征收土地所在位置:和平彝族乡解放村1、2组,永和镇新民村2组,详见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三)征收土地地类及面积情况:土地面积3.8434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2.4601公顷,国有土地面积1.3833公顷,地类及分类面积以现场实物指标调查确认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一)本次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乐山市金口河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金府函〔2020〕34号)执行。
(二)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审定国道245线金口河区过境段公路改建工程征地拆迁标准的请示》的批复执行(金府复〔2021〕206号)。
安置方式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和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乐山市财政局乐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川人社发〔2018〕46号文件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乐人社发〔2019〕30号),安置方式按照社保安置方式进行。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点
乐山市金口河区土地储备中心(金口河区滨河路四段133号)
五、其他事项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区自然资源局将会同和平彝族乡人民政府、永和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征地拆迁相关工作。
2.对本次征地批复(川府土〔2023〕1005号)不服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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