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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为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城市的良好形象,让金口河区人民群众有一个安静、健康、美丽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制定《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16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
(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四)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六大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乐环委发〔2024〕2号)。
三、主要内容
(一)下列区域(地点)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金口河区城市规划区内(滨河路一段—大渡河大桥—滨河路二段—滨河路三段—滨河路四段—张村沟—罗回街—和平路—桂圆街—育贤路—静雅路—梧桐街—朝阳路—商业步行街—祥和路—新市街—橘苑街—团结街—环山路)、官村社区;
2.永和镇新乐村、新民村;
3.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保护区内;
4.博物馆、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宾(旅)馆、商场、市场、文化娱乐场、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
5.桥梁、隧道、电力设施、燃气设施、加油(气)站、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存储单位及周围100米范围内;
6.绿化草坪、苗圃和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7.自然保护区、产业园区。
(二)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等重点时段和重污染天气期间我区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区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金口河生态环境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能职责,依法打击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四)各乡、镇、彝族乡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本通知。
(五)违反本通知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举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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