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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金口河区生态食品加工园区企业入驻招商政策(试行)的通知
一、制定目的
为促进我区农产品加工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鼓励企业入园投资,促进农产品加工企业做强做大,拓展延伸农业产业链,增强农业产业招商引资效果,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推动乡村振兴,制定本政策。
二、制定依据
《关于大力推动农产品加工园区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8〕34号)。
三、制定必要性和可行性
《乐山市金口河区生态食品加工园区企业入驻招商政策(试行)》的制定,对于规范农副产品加工园建设与管理,加大投资促进力度,培育壮大加工产业,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该政策的制定有利于推动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集聚和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农产品加工业的水平和质量效益,推动我区建设功能全、规模大、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农产品加工集中区,有力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综上所述,该政策的制定十分必要和可行。
四、起草过程
区农业农村局、区经信局、金泓公司负责生态食品加工园建设运营的有关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结合业务工作实际,有效开展实地调研、讨论论证、反复修改,在广泛征求区级相关部门的意见基础上形成《乐山市金口河区生态食品加工园区企业入驻招商政策(试行)》。该政策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准入和退出、第三章优惠政策、第四章附则。
五、主要准入条件
入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一般要求在300万元以上(含已有生产设备搬迁)。对与乌天麻、川牛膝、老鹰茶、食用菌、藤椒、核桃等本地特色产品契合度高,农民增收带动性强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可放宽至100万元以上(含已有生产设备搬迁)。项目投产后年纳税额不低于200元/平方米或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500元/平方米。对与本地特色产品契合度高,农民增收带动性强的项目,可放宽至年纳税额不低于100元/平方米或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500元/平方米。
六、主要退出要求
入园企业要服从乐山金泓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管理,签订合同后按照6元/平方米缴纳保证金。入园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根据实际情况对违规企业实行没收保证金、协议退出或强制退出;若无违规情形,合同期满后退还保证金。(一)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满6个月,因企业自身原因未开工建设或虽已开工但无实质性进展的。(二)合同约定投产期限超过6个月,且无双方认可的项目调整计划的。(三)因经营不善等原因,企业连续严重亏损超过3年或连续停产超过1年的。(四)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不符合现行国家产业政策且拒不调整产业和改进工艺的。(五)存在逃税、侵权、假冒伪劣、欠薪欠保、发生安全事故、环境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的。(六)在后续经营中未达到准入条件或其他严重违背入驻协议的。(七)损坏厂房、设备设施等,没有按时结清水电费等相关费用的(按实际扣除保证金)。
七、主要优惠政策
1.厂房租金补助。标准厂房租金标准为6元/平方米/月,入驻企业不得转租分租厂房。新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可连续5年享受厂房租金补贴,第一年补助标准厂房租金的100%,第2—5年按以下标准享受厂房租金补贴:(一)年缴纳税收达到200元/平方米或年销售收入达到2500元/平方米,补贴金额为租金的30%。(二)年缴纳税收达到300元/平方米或年销售收入达到4000元/平方米,补贴金额为租金的40%。(三)年缴纳税收达到400元/平方米或年销售收入达到6000元/平方米,补贴金额为租金的50%。(四)年缴纳税收达到500元/平方米或年销售收入达到8000元/平方米,补贴金额为租金的60%。
2.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对按合同约定时间开竣工的项目,按项目新增生产设备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6%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带动贫困群众奖励。入驻企业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10人以上或残疾人(持证)10人以上稳定务工就业6个月以上的,月收入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带动1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
八、实施期限
《乐山市金口河区生态食品加工园区企业入驻招商政策(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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