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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口河区人民政府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政府 2024年森林防火禁火令

发布日期:2024-02-21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字号:

相关文件: 关于《金口河区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防火禁火令》的政策解读

为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森林防火期。2024年全区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禁火区域:森林防火区。全区所有林地、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及林地周边水平距离1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为我区的森林防火区,属于城市消防管辖范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禁火时间和禁火区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进入禁火区域的车辆和个人,要自觉接受防火登记、检查,上交火源。

(二)严禁在禁火区域内烧荒炼山、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爆破、焊接、吸烟、野炊、燃烧篝火、烧烤食物、点烛、烧香、烧纸、点放孔明灯、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行为和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禁火区域,需有监护人陪同,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责任,严禁被监护人单独进入禁火区域用火、玩火。

四、在禁火时间内,各乡(镇)、区国有林场、区八月林自然保护中心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巡查力度,强化野外用火管理,尤其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重点路口的火源加强管理。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承担经营(管护)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责任。

五、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烧纸、吸烟等违规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报警。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乡镇、区国有林场和区八月林自然保护中心进行调查核实,采取扑救措施。报警电话:12119。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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