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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金口河金开源矿业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你单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上述违法事实证据如下:
1.矿长许元成询问笔录一份;
2.总工程师辜良杰询问笔录一份;
3.乐山金口河金开源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督办函(川非煤安全监察督〔2026〕21007号)复印件一份;
5.现场检查记录(金口河应急现记〔2026〕19号)复印件一份;
6.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金口河应急责改〔2026〕19号)复印件一份;
7.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金口河应急现决〔2026〕19号);
8.现场拍摄照片7张;
9.矿长许元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10.总工程师辜良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已于2026年5月22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处罚告知和陈述申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46裁量阶次C档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给予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4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四川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金口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现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6月1日-2026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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