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拓达矿业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你单位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尾矿库安全监测技术规范》(AQ2030-2010)9.1.2。
上述违法事实证据如下:
1.洗选厂厂长兼干堆场负责人杨建朋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2.安全科科长孙治军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3.《现场检查记录》(金口河)应急现记〔2025〕25号复印件一份;
4.《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金口河)应急责改〔2025〕25号复印件一份;
5.《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督办函》(川非煤安全监察执五督〔2025〕7705号)复印件一份;
6.《非煤矿山安全监察移送书》(川非煤安全监察五处移〔2025〕7705号)复印件一份;
7.乐山拓达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8.现场检查照片3张。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已于2025年8月25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处罚告知和陈述申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给予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金口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乐山市金口河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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