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金口河区红喜庆花炮行:
违法事实:1.你单位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2.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上述违法事实证据如下:
1.法人廖国军询问笔录一份;
2.现场检查照片三张;
3.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4.现场检查记录一份:
5.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查封扣押清单一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已于2025年8月14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吊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金口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乐山市金口河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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