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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口河区人民政府
乐山市财政局关于重申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5-10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字号:

乐市财政采【2018】17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财政局,乐山高新区管委会,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峨眉山景区管委会,市级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川府发[2018]14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乐山市政府采购行为,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乐山实际,现就乐山市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相关事宜重申如下。

一、 依法编制采购预算及实施计划备案

(一)采购预算编制。

财政部门和采购人必须按照预算法、政府采购法、有效期内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严格预算编制和执行,做到应编尽编,坚持无预算不采购,严禁超预算采购。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要落实好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企业采购的相关政策要求。

(二)采购实施计划备案。

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实施计划,并完整反映政府采购预算,不得擅自调整、拆分预算,规避政府采购。属于预算有保障但尚未批复,需要提前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经同级财政部门书面(填报非大平台数据表)同意后开展实施计划的编制工作。

年初实施计划应于各级预算批复下达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年中或临时调整、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实施计划应当在调整、追加预算核准后15日内完成备案。市级预算单位关于实施计划备案的相关事项严格按照《关于市级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实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乐市财政采〔2018〕4号)执行。

二、 依法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一)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制度。

采购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完善政府采购全流程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管理机制,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市级预算单位应于6月30日前完成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的建立工作,并于6月30日前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备案。各区(市)县采购人的内控制度建立工作,由同级财政部门督促落实。

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本部门政府采购培训制度,定期组织政府采购政策业务培训。切实履行对所属单位编制采购预算、备案采购实施计划、采购需求论证、确定采购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公开采购信息、答复询问质疑、履行采购合同、组织合同验收等业务的管理和指导职责,并统筹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二)严格落实专管员工作机制。

采购人在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的基础上,要加强组织建设,指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工作,健全单位内部政府采购专管员工作机制,形成采购业务有专人办理、询问质疑有专人处理、采购事务有专人协调的良性工作机制。

(三)依法依规进行采购需求确定及论证工作。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对象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采购需求确定后,应当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乐山市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组织开展需求论证活动。

(四)规范政府采购公平竞争。

各级各部门不得制定优先采购本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目录清单及有关规定性文件。除依法定点采购外,不得将本应纳入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以建立项目备选库等类似方式规避政府采购。已经建立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其备选库,并依法进行整改;正在建立的,应立即终止采购活动;准备建立的,应停止其采购业务办理。各级各部门在开展政府采购工作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依据省政府关于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有关规定,逐项有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各级各部门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强制要求除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代理机构必须进入当地规定的场所进行发售采购文件、开标、评审等,保证社会代理机构的合法权利。

(五)严格落实合同备案及公告规定。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和乐山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级财政部门采购监督管理科、股室)和有关部门备案。

(六)强化履约验收工作。

采购人在实施履约验收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和《乐山市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实施细则》。履约过程中,政府采购合同确定的中标(成交)价格及实质性内容不得变更,需要追加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中标、成交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但不属于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范围的和单一货物采购中提供了中标、成交产品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报告的除外。邀请检验检测机构参加政府采购验收工作,需要支付有关费用的,采购人可以采取委托验收的形式邀请检验检测机构,并与其协商费用支付方法和标准。
    中标、成交金额大的采购项目、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和实际使用人或者受益者分离的采购项目、有质疑投诉举报的采购项目,采购人邀请采购代理机构参加验收工作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推诿。

(七)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政府采购。

采购社会资本(单位采购出资人)过程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符合资格条件的社会资本方不足3家的,在采购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前提下,可以变更采购方式;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在报名、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等整个采购过程中,有2家供应商符合资格条件,满足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的,应当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社会资本方与工程施工方并标采购实施政府采购程序的,应当采用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三、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

(一)加强政府采购网络平台信息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和乐山市政府采购网发布的监督管理,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发布不属于政府采购的信息;不得发布错字、漏字等不完整、不规范的政府采购信息;不得发布超出乐山市财政局公布品目范围以外的网上竞价、网上直购、商场直购、定点采购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政府采购信息。对于违反规定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财政部门应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理;涉及犯罪的,应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二)加强评审专家执业规范管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将每一个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执业情况,全部反馈给财政部门,未反馈的,在监督检查、考核过程中进行相应处理。评审专家要按照有关规定记录或反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未记录或反馈的,在续聘资格检验复审过程中进行相应处理。财政部门要在对评审专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基础上,强化评审专家违约行为处理,采取中止评审、终止聘任、记入不良记录等方式,形成对评审专家执业情况的有力监督。

(三)加强监督部门间的整体联动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及相关规定要求,在对本级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加强与巡察、监察、审计部门的互联互动、监督检查结果共用,形成一体化监督的常态化管理模式。


乐山市财政局

2018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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