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乡、镇统计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统计责任人的调动,应当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统计信息工程建设列入发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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