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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人事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党建、保密、目标绩效、信息、政务公开、爱国卫生、安全保卫和史志编纂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承担全区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区生态环境科技发展和基能力建设,组织开展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资金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本部门参与分配的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绿色采购、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和生态保护补偿。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组织起草全区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参与拟订全区主体功能区规划。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等方面的规划;组织开展实施环境保护政策、法律和环保科普知识宣传教育,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组织协调各界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活动;配合做好环保新闻发布工作;承办环境保护社会表彰,推广环境保护先进典型;组织起草我区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处罚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调解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目标管理和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省、市环境监测、环境信息的制度和规范;监督国家、省、市环境标准的执行,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协调指导开展环境监测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编撰环境保护年鉴;负责环境保护对外交流和区域合作;参与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有关工作。
组织落实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监督生态环境目标“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负责相应目标考核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区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实施方案,根据授权对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问责。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协调工作。承担乐山市金口河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负责全区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编制全区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规划;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监督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承担大气污染物减排工作。承担区重污染天气预防与应对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气候变化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影响的综合分析工作,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全区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和管理,统一规划全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全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价全区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警预测,制定并实施全区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组织全区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监督管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负责相应目标考核工作。
负责全区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区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组织编制全区水功能区规划,确定水体纳污能力;组织实施跨县(市、区)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承担排污口设置管理;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承担水污染物减排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区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监督指导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参与河(湖)长制相关工作。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石漠化)防治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承担生态环境领域意识形态相关工作。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组织、指导各类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监督指导全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参与指导全区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指导有机食品发展。参与实施全区乡村振兴战略,承担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负责全区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承担污染地块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土壤污染防治综合性工作;按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负责全区固体废物、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环境管理制度;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废物的处置。负责全区化学品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承担有毒化学品进出口以及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的环境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全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应对及后续有关工作;参与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负责信访、维稳、综治、禁毒等工作,牵头协调指导全区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工作。负责全区生态环境奥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承担全区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有关政策、规划:组织开展全区辐射环境监测:负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承担区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和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监督管理全区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按规定权限承担核技术利用和输变电等电磁辐射装置及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管和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组织全区辐射环境执法,负责全区辐射安全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