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市监罚字〔2020〕0027号
当事人: 乐山市金口河区谢胖子卤鸭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511113MA63TM6R88
住所(住址): 和平农贸市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谢淑林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 ****************************
2020年 0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和平农贸市场乐山市金口河区谢胖子卤鸭店进行日常检查,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关闭纱窗,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金市监当罚字〔2020〕0203号)责令其立即整改并给予当场警告。2020年03月19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的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仍未关闭纱窗,视为无防尘、防蝇设施。我局于3月24日对当事人涉嫌从事食品经营无防蝇、防尘设施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0年 0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和平农贸市场乐山市金口河区谢胖子卤鸭店进行日常检查,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关闭纱窗,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金市监当罚字〔2020〕0203号)责令其立即整改并给予当场警告。2020年03月19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的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仍未关闭纱窗,视为无防尘、防蝇设施。现已查明,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从事食品经营无防尘、防蝇设施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乐山市金口河区谢胖子卤鸭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四川省食品摊贩登记卡复印件1份,经营者(谢淑林)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和经营资质。
2.现场检查照片2张,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金市监当罚字〔2020〕0203号),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无防尘、防蝇设施的客观事实。
2020年4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金市监告处字〔2020〕002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无防尘、防蝇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金市监当罚字〔2020〕0203号)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给予当场警告。当事人逾期未整改,应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无防尘、防蝇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具有相应的工具、容器、工作台面和防雨、防尘、防蝇等设施。”的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摊贩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责令停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乐山金口河分行缴清罚款:
账户名称:乐山市金口河区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账户)
账号:2306392309026404755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金口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金口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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