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山市金口河区推进瓶装液化 石油气“瓶改管”“瓶改电”工作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5-06

各乡、镇、彝族乡人民政府,区级各相关部门:

《乐山市金口河区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瓶改电”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19日

乐山市金口河区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

“瓶改电”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做好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整改整治工作,落实《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着力消除不安全用气环境下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安全隐患,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决定在全区开展不符合标准规范、风险较大的餐饮等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改用管道天然气或改用电(以下简称“瓶改管”“瓶改电”)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对燃气安全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十二届二次、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按照“省上统筹、市级负总责、县(市、区)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鼓励引导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等场所“瓶改管”“瓶改电”,2024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风险较大的餐饮等场所改造工作,最大限度降低风险,消除安全隐患。

二、实施范围

全区城市燃气管网(含LNG瓶组管道供气)覆盖范围内,符合户内管道燃气建设改造规范的餐饮等场所可实施“瓶改管”,满足电力增容及供配电设施布点区域内的餐饮等场所可实施“瓶改电”。

(一)重点改造范围。已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含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现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且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餐馆、火锅店、烧烤店、小吃店、大排档、食品小作坊等各类餐饮场所。

(二)有序改造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含幼儿园)、民政服务机构、企业单位食堂及宾馆、酒店等各类服务场所。

(三)其他改造范围。其他自愿申请改造的理发店、茶楼等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场所。

以下不纳入本次改造范围。未取得卫生许可、营业执照等证照的场所;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工业用户、居民用户;不符合天然气管道(含LNG瓶组管道供气)建设相关标准规范的场所;其他不符合“瓶改管”“瓶改电”条件的场所。

三、奖补政策

按照“政府奖补一部分、燃气企业承担一部分、用户承担一部分”的原则,共同推动“瓶改管”“瓶改电”工作。

符合改造条件的用户可向其工商注册地所在社区或乡镇提交“瓶改管”或“瓶改电”申请,改造申请于2024年2月25日前获得受理且于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改造验收的可享受奖补政策,超过申请、改造验收时限的不再享受奖补政策。

(一)“瓶改管”奖补政策。

1.奖补范围。用户“瓶改管”过程中的燃气改造建设费用,包含建筑红线内管道设施改造、建筑红线内管道设施建设、商用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改造、机械送排风系统改造费用。建筑红线外配套市政燃气管道由燃气企业出资建设。

2.奖补比例。燃气改造建设费用以税票金额为准,按照“政府奖补40%、燃气企业承担30%、用户承担30%”的原则进行奖补,奖补金额上限为4000元/户。燃气企业承担的30%部分,由实施改造的燃气企业在向用户收取燃气安装费(不含商用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改造及机械送排风系统改造费用)时按比例直接减免,上限为3000元/户。

3.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改造要求。用户应选用商业用途独立可燃气体报警带切断控制系统或点型可燃气体报警带切断控制系统,不得选用家用可燃气体报警器。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应与燃气工程同时设计、安装、验收、投入使用,设计和安装应由具有燃气工程设计资质和消防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4.机械送排风系统改造要求。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通风量要求是: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小时,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小时,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小于3次/小时。

(二)“瓶改电”奖补政策。

1.奖补范围。用户“瓶改电”过程中更换电热炊具的费用。对用电报装容量(容量以供电公司开户名为准)在160KW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用户报装实行“三零”服务(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电表计量装置及其前端设施设备的改造由供电公司出资建设,电表计量装置后内部线路改造建设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

2.奖补比例。电热炊具购置费用以税票金额为准,按照“政府奖补40%、用户承担60%”的原则进行奖补,奖补上限为4000元/户。

3.电热炊具购置要求。“瓶改电”过程中用户申请奖补的电热炊具更换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改造前用户实际使用的燃气灶具数量,属地社区或乡镇在受理“瓶改电”申请时,应对用户使用的燃气灶具数量进行核实和认定。

(三)申请办理程序。

1.“瓶改管”。

(1)用户向工商注册地所在的社区或乡镇提交申请,社区或乡镇工作人员在接到申请后会同属地燃气企业进行现场核实,对符合改造实施范围和改造条件的予以受理。申请认定时间以社区或乡镇书面受理改造申请时间为准。

(2)属地社区或乡镇在正式受理后将申请资料移交属地燃气企业,燃气企业负责开展现场踏勘设计、燃气安装合同的签订、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

(3)用户改造完成并经燃气企业验收后,由燃气企业将用户资料(包括“瓶改管”申请、燃气安装合同、竣工验收情况、正式发票等材料)在2024年6月30日前提交属地社区或乡镇,社区或乡镇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初审和现场核验,将相关资料提交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复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复审后报属地人民政府,经属地人民政府同意,于2024年8月31日前完成全部政府奖补资金兑付。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保障。

2.“瓶改电”。

(1)用户向工商注册地所在的社区或乡镇提交申请,工作人员在接到用户申请后现场核实用户使用燃气灶具数量及使用情况,对符合改造实施范围和改造条件的予以受理,申请认定时间以社区或乡镇书面受理改造申请时间为准。

(2)属地社区或乡镇在正式受理后,会同供电公司指导用户在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户内设施改造,在用户完成改造5个工作日内对用户资料(包括“瓶改电”受理申请、电热炊具正式发票、产品合格证等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验,并将相关资料报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复审并报属地人民政府,经属地人民政府同意,于2024年8月31日前完成全部政府奖补资金兑付。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保障。

四、职责分工

区住建局:负责牵头“瓶改管”“瓶改电”工作的协调推进和宣传引导;简化涉“瓶改管”“瓶改电”占道挖掘和绿地占用许可审批;落实相关费用减免;督促管道燃气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配合支持做好“瓶改管”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加强燃气安装工程收费水平监测,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经信部门指导燃气企业、供电公司依法依规对本次“瓶改管”“瓶改电”建设安装工程收费合理定价。

区经信局:负责引导符合条件的商业用户实施“瓶改管”“瓶改电”工作;指导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经营用户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负责督促供电公司配合支持做好“瓶改电”工作。

区应急局:负责参与或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瓶改管”“瓶改电”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经营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方面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做好燃气管网建设中涉及的违建行为依法拆除等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配合经信局做好商业用户实施“瓶改管”“瓶改电”宣传引导工作,加强对燃气灶具、电热灶具及相关管材生产经营单位的产品质量监管,加强燃气工程安装市场收费行为监管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工作,配合住建部门做好“瓶改管”“瓶改电”奖补资金兑付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依照职能对相关场所消防安全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责。

区公安分局:负责及时处理“瓶改管”“瓶改电”推进中相关违法阻扰事件,做好施工涉及区域的交通组织保障等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务局负责简化涉“瓶改管”“瓶改电”管道设施建设方案、穿跨越河流、占用林地及交通组织审查。

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文体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本系统对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餐饮等场所开展“瓶改管”“瓶改电”相关工作。

各乡镇:按照工作目标,摸排确定辖区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场所;负责“瓶改管”用户申请、受理及审核上报工作,配合燃气企业和供电单位开展餐饮场所“瓶改管”“瓶改电”;发动社区、网格等各方力量,全面开展宣传动员,协调业主和租户积极配合入户设计、工程施工和供气点火等各项工作;组织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退出工作。

各社区:负责在属地乡镇的统筹指导下,做好宣传动员,协调房屋业主(实际控制人)、餐饮场所经营者等配合改造,协调解决改造现场的具体问题;组织餐饮场所经营者配合开展点火验收工作,充分利用网格化管理优势,加大燃气隐患排查和宣传教育力度,筑牢燃气安全最后一道防线。

燃气企业:负责提前建设完成市政配套中压燃气管道及相关设施;按时完成餐饮场所“瓶改管”申请需求,并承担相应的工程建设费用,配合做好用气现场核实;优化内部流程,做好收费标准公示、报装流程简化等工作,提高“瓶改管”项目办理效率;指导用户做好“瓶改管”燃气气体报警系统和灶具等设施改造工作,按期完成“瓶改管”工程验收工作并按约定时间供气,确保改造施工质量和安全建设;积极通过减免勘察设计费、鉴定检测费,实行集中采购材料、给予安装优惠等方式降低改造成本。

供电公司:负责提前建设完成电力相关设施,按时受理餐饮场所“瓶改电”申请,并承担相应的工程建设费用;优化内部流程,做好收费标准公示、报装流程简化等工作,提高“瓶改电”项目办理效率;指导做好“瓶改电”用户用电设施改造工作,加强已开通供电区域的安全供电保障和设施管养维护工作,通过减免勘察设计费、鉴定检测费,实行集中采购材料、给予安装优惠等方式降低改造成本。

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严格落实“送瓶随检”工作,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用户用气条件的检查,对不符合燃气安全使用条件的餐饮等用气场所不予供气,做好“瓶改管”“瓶改电”用户销户和气瓶回收工作。

五、时序安排

(一)启动实施阶段(即日起至2024年2月25日)。各相关部门要对照本实施方案,迅速动员部署,对辖区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场所数量和实际经营情况,开展分类别、分区域全覆盖拉网式调查摸底,做到“一户一档”;对辖区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场所开展全覆盖宣传,大力宣传管道天然气在安全、经济、绿色、便捷等方面的优势,普及安全用气常识,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同时,按照“边动员、边推进”的工作原则,同步开展现场勘察设计、施工方案制订、改造协议签订、进场施工等相关工作。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4年2月26日至5月25日)。各部门根据摸排情况,按照“能改尽改、应改尽改、宜管则管、宜电则电”的原则,合理制定改造工作计划,2024年5月25日前各部分完成天然气管网已覆盖范围内符合接入条件的“重点改造范围”场所改造,同步推进“有序改造范围”“其他改造范围”场所的改造。对因条件限制无法完成“瓶改管”的餐饮场所优先引导实施“瓶改电”。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4年5月26日至6月30日)。各部门要进一步巩固“瓶改管、瓶改电”工作成效,查漏补缺,评估验收改造成效,对未完成改造的集中攻坚。完善餐饮等场所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建立部门联合检查、网格化巡查等长效管理机制,常态化开展好安全用气宣传和警示教育。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级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瓶改管”“瓶改电”工作,定期调度通报进展情况,及时解决改造中的矛盾和问题。按照工作实施方案,各牵涉部门迅速组织,动员社区等基层力量,加快推进各项工作,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资金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配套措施。各部门结合本方案进一步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完善企业服务模式,细化办事流程,让“瓶改管”“瓶改电”工作落到实处,为群众办实事,让群众少跑路。鼓励各地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给予“瓶改管”“瓶改电”用户信贷支持。

(三)强化安全管控。各部门要针对人员密集场所厨房规模小、流动性强、易于快速恢复经营的特点,按照“禁增量、减存量、强管控”的原则,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强化对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等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将符合条件但未申请实施“瓶改管”“瓶改电”的场所纳入重点监管,督促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四)加强督办问责。即日起建立督办通报制度,对于工作进展缓慢、推进不力、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按要求严肃问责。对应改未改且发生事故的场所,倒查经营者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

(五)加强监督执法。加大对燃气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建立健全从规划布局、证照发放到事中事后监管的全流程长效管理机制。坚决查处在地下或者半地下室内、高层建筑内、公共用餐区域和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等不安全环境放置、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违规行为。加大对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安全管理、气瓶管理、“随送随检”等工作执法检查力度。督促新开设餐饮店等场所不得在不符合标准规范、风险较大的场所使用液化石油气。

(六)广泛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和微信、微博等载体,广泛宣传推行“瓶改管”“瓶改电”的奖补政策、使用优势等,引导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场所经营者主动参与、积极配合改造,大力营造“业主皆知、用户皆晓、示范带动”的良好氛围。同时,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舆情应对,确保“瓶改管”“瓶改电”工作得到社会公众的积极支持。

附件:1.金口河餐饮场所“瓶改管、瓶改电”申请表

      2.金口河餐饮场所“瓶改管”奖补资金申请表

     3.金口河餐饮场所“瓶改电”奖补资金申请表

附件1-1.1-2.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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