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园宝矿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永胜乡人民政府,区级相关部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分类退出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1〕75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退出实施方案>的通知》(川自然资函〔2022〕141号)、乐山市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退出方案>的通知》(乐矿退办发〔2022〕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退出工作,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关闭生态保护红线内四川大园宝矿业有限公司老汞山大园包磷矿矿业权。
请四川大园宝矿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封闭井硐,主动拆除生态保护红线内采矿设施设备,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永胜乡人民政府、区级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退出相关工作。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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