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彝族乡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
《乐山市金口河区生态食品加工园区企业入驻招商政策(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2日
乐山市金口河区生态食品加工园区企业入驻
招商政策(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企业入园投资,促进农产品加工企业集聚集约和三产融合发展,推动乡村振兴,按照《关于大力推动农产品加工园区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8〕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金口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入园企业须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园区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乐山金泓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泓公司”)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入驻园区的所有企业。
第二章准入和退出
第四条生态食品加工园区主要引入企业实力强、市场前景好、科技含量高、示范带动性强的农特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入驻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有关要求。
(二)在金口河区进行工商税务(一般纳税人)登记注册,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一般要求在300万元以上(含已有生产设备搬迁)。对与乌天麻、川牛膝、老鹰茶、食用菌、藤椒、核桃等本地特色产品契合度高,农民增收带动性强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可放宽至100万元以上(含已有生产设备搬迁)。
(四)项目投产后年纳税额不低于200元/平方米或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500元/平方米。对与本地特色产品契合度高,农民增收带动性强的项目,可放宽至年纳税额不低于100元/平方米或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500元/平方米。若入园企业纳税额或年销售收入未达到园区入住要求,金泓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厂房租金进行上浮、对厂房使用面积进行调整。
(五)对个别使用面积小、单位面积投资金额大、具有本地特色的产品,经一事一议,可允许入驻。
第五条入驻企业向金泓公司提交入驻申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建议书),主要包括:投资规模、产出水平、产品类型、需求面积、投资计划(含改装方案)、项目建设起止时间、能耗水平、环境影响评价及安全标准等相关内容。金泓公司负责组织项目准入审查、洽谈、合同拟定,并将合同方案报区农业农村局、区经信局审定。
第三章优惠政策
第六条在金泓公司的统筹安排下,入园企业可优惠使用多媒体会议室、多功能展示厅以及其他功能性用房。
第七条每平米建筑面积的年租金标准(不含入驻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水、电、通信等费用)为:电商综合楼240元,常温仓库270元,冷链仓库380元,标准厂房72元。
第八条新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可连续5年享受厂房租金补贴,第一年补助标准厂房租金的100%,第2—5年按以下标准享受厂房租金补贴:
(一)年缴纳税收达到200元/平方米或年销售收入达到2500元/平方米,补贴金额为租金的30%。
(二)年缴纳税收达到300元/平方米或年销售收入达到4000元/平方米,补贴金额为租金的40%。
(三)年缴纳税收达到400元/平方米或年销售收入达到6000元/平方米,补贴金额为租金的50%。
(四)年缴纳税收达到500元/平方米或年销售收入达到8000元/平方米,补贴金额为租金的60%。
(五)达到以上标准二个以上的,按就高标准执行,达不到以上标准不予补助。
第九条租用电商综合楼、常温仓库、冷链仓库的,给予租金补贴,第一年补贴标准为50%、第二年补贴30%、第三年补贴10%,第四年起取消补贴。
第十条租金补贴实行“先交后返”,一般在次年的三月底前兑现给入驻企业,入驻企业不得转租、分租。
第十一条对按合同约定时间开竣工的项目,按项目新增生产设备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6%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入驻园区企业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10人以上或残疾人(持证)10人以上在园区内稳定务工就业6个月以上的,月收入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带动1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
第十三条在企业培育、质量品牌建设、技术创新等方面,园区企业可按规承包定享受《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现代农业转型升级的奖补办法(试行)》(金委办发〔2017〕27号)、《乐山市金口河区招商引资政策》(金府发〔2018〕8号)、《乐山市金口河区促进工业健康发展二十条政策(试行)》(金府办发〔2019〕23号)、《金口河区就业创业十三条政策措施》等有关优惠政策,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政策所涉及奖补资金由区级财政统筹各类专项资金、区本级财政资金安排。企业发生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因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当年度政策扶持资格。
第十五条对于投资力度大、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带动作用强的重大项目,具体优惠政策可一事一议。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试行期满,如有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如果没有政策调整,按此文件继续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