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四川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农〔2021〕36号)文件精神,我区按照“村申报、乡镇审核、部门审查、县级审定”的要求,拟安排《四川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川财农〔2024〕94号)文件、《乐山市财政局 乐山市农业农村局 乐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乐山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乐市财农〔2024〕83号)文件下达资金6811万元,中央资金606万元(其中: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250万元),省级资金6205万元,安排情况现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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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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