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精神以及《四川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评估细则(试行)》规定,经实地评估,报金口河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领导小组审定,拟确定以下医药机构为乐山市金口河区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
如有异议,请于5个工作日内以真实姓名向乐山市金口河区医疗保障局(电话:0833-2715812)反映。
特此公示。
乐山市金口河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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