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彝族乡人民政府:
根据《乐山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村级公共服务经费市级配套)的通知》(乐市财政农〔2024〕77号)精神,现下达2024年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村级公共服务经费市级配套)8万元。该项指标支出列“2130599-其他巩固脱贫衔接乡村振兴”科目。
乐山市按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改革情况,对非扩权县的行政村和社区均按1.5万元/年进行补助,该项资金纳入市级乡村振兴专项库款保障范围,通过乡村振兴支出账户进行专项调拨。
各乡(镇)要严格按照《乐山市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乐市财政农〔2024〕54号)管理规定和省、市村级建制调整改革相关工作要求,切实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乐山市金口河区财政局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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