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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口河区人民政府

金口河区农业农村局2020年至2022年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情况的审计报告

发布日期:2023-12-26   信息来源:区审计局  【字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和年初审计计划安排,乐山市金口河区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23年8月2日至2023年9月19日,对乐山市金口河区农业农村局(下称“区农业农村局”)2020年至2022年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情况进行了审计。重点关注了粮食收购、支持种粮、种植业保险等相关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区农业农村局及相关单位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书面承诺。乐山市金口河区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出具审计报告。

一、基本情况

金口河区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山地面积占比较大,气候温和,雨量适中,适宜种植玉米、豆类、薯类等农作物。三大作物中,主产玉米,水稻、小麦种植面积占比较小。全区共5个乡镇、25个村和1个涉农社区。截至2023年9月,全区有农民合作社245家,家庭农场151家。其中,国家级示范社2家、省级示范社10家、市级示范社10家;省级家庭农场17个、市级家庭农场21个。2019年末补助资金结余8.46万元,2020年至2022年期间,下达补贴资金1462.52万元,实际投入各类财政补贴、补助资金1450.72万元,其中专门用于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补助资金355万元、高素质农民培训资金54.16万元、粮食作物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助36.85万元,耕地地力保护、农机购置、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助、稻谷目标价格、种粮大户等补贴资金共计1004.71万元。2022年末,各类财政补贴、补助资金结余20.26万元。

二、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区农业农村局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积极采取措施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耕地保护和稳定粮食生产相关政策,始终以提升农业水平、聚焦园区引领、强化主体培育、夯实农业基础为抓手,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切实抓好“稳农业”各项工作。一是贯彻执行各项惠农政策,确保支农资金落地见效。各项补贴经村组、乡镇审核,区农业农村局审批,通过区财政“一卡通”监管平台直接发放,保障了种粮农户既得利益,提高了农户种植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稳产增收。二是及时兑现收购资金,保障种粮农户收益。区粮油总公司虽未直接从本区种粮户中收购粮食,但为确保区级粮油储备安全,满足地方人民政府宏观调控的需要,根据有关规定,该公司组织开展了县级储备原粮稻谷轮换,轮换中及时足额兑现收购资金,确保粮食经营主体和种粮农户收益。三是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促进粮食稳定生产。区农业农村局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逐步扩大政策性保险覆盖面,为防范化解农业生产风险、稳定农民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2020-2022年期间,粮食作物受灾面积3434.7亩,理赔37.34万元,挽回了受灾种植户经济损失。

但审计也发现,区农业农村局仍存在个别补贴资金发放不及时、种粮保险延时理赔、部分年度资金政策对种粮经营主体支持力度较弱等问题,亟待改进。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一)直接补贴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使用方面。

1.稻谷补贴发放依据不完善。经过抽查2020年和2021年稻谷补贴财务资料,发现报销凭证附件不完善,例如:农户种植水稻面积、水稻补贴种植农户未签字确认,公示无时间和期满后未签订意见等问题。

上述做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问题属于立行立改。区农业农村局应健全财务内控制度,严格执行财务审批程序,提高财务风险防控能力,确保稻谷补贴发放真实准确。

2.未完成当年下达农机购置任务。2020年,乐山市财政局、乐山市农业农村局下达金口河区至少购置10台(套)农机具任务,区农业农村局实际引导农户购置农机具9台,占下达任务数的90%。

上述做法不符合《乐山市财政局 乐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乐市财政农〔2020〕17号)附件2的规定。

上述问题属于立行立改。区农业农村局应加强对乡(镇)、村组和农业生产经营户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力度,确保完成上级下达农机购置任务。

3.补贴结余资金脱离财政监管。2020年,市财政下达金口河区稻谷生产者补贴0.55万元,区农业农村局当年向农户兑现补贴0.53万元,截至审计日,结余资金0.02万元未缴入财政统筹使用。

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一.(四)的规定。

上述问题属于立行立改。审计期间,2023年9月8日,区农业农村局已将结余资金0.02万元退回区财政。区农业农村局应建立结转结余资金定期清理机制,确保结余资金纳入财政统筹。

4.补贴发放与存在对象不符。

(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对象不符。2020至2021年,区农业农村局、相关乡镇审核把关不严,向财政供养人员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1.32万元。其中,2020年涉及19名财政供养人员,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0.61万元,2021年涉及18名财政供养人员,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0.71万元。

上述做法不符合《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农业〔2015〕50号)二.(一)的规定。

(2)农民一次性种粮补贴与发放对象不符。2021至2022年,因区农业农村局、相关乡镇审核把关不严,向财政供养人员发放一次性种粮补贴0.5万元。其中,2021年涉及13名财政供养人员,发放一次性种粮补贴0.13万元,2022年涉及13名财政供养人员,发放一次性种粮补贴0.37万元。

上述做法不符合《2021年四川省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农函〔2021〕351号)“(二)和《乐山市财政局乐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的通知》(乐市财政农〔2022〕20号)二的规定。

上述(1)——(2)问题属于立行立改。审计期间,2023年9月14日,区农业农村局已将审计和自查不符合规定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1.95万元和农民一次性种粮补贴资金0.71万元退回区财政。区农业农村局应举一反三,完善机制,层层落实,严格审核,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二)相关支持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部分年度资金政策对种粮经营主体支持力度较弱。2020年至2022年,金口河区中省财政扶持资金投入高素质农民培训、农民合作社培育、家庭农场培育共计414万元,其中用于支持种粮资金20万元,占比4.8%,用于支持种粮资金仅有10万元,占比2.8%,支持种粮经营主体资金占比较小,资金政策对种粮经营主体支持力度薄弱。截至2023年8月底,全区151户家庭农场中从事种粮仅1户,占比0.66%,245个农民专合社中无从事种粮专合社,引导农户发展种粮经营主体不足。

上述做法不符合《关于进一步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5〕10号)第五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第十条的规定。

上述问题属于立行立改。区农业农村局应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应配套措施,加强宣传引导,为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提供支持服务,提高全区粮食经营效益。

(三)“一卡通”平台保障种粮农民收益情况。

1.部分补贴发放不及时。2020年全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总户数4438户,发放时间2020年9月9日;2021年,全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总户数4321户,失败金额0.6万元,涉及15户,补发时间2021年10月13日(补发时隔43天);2022年全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总户数4344户,失败金额700元,涉及4户,补发时间2022年7月27日(补发时隔36天)。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总户数4171户,补贴金额83.85万元,发放时间2021年7月22日,失败金额0.07万元,涉及13户,补发时间2022年1月6日(补发时隔168天)。以上2020年至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2021年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发放日期晚于文件规定的发放日期。

上述做法不符合《乐山市财政局 乐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乐市财政农〔2020〕17号)附件2、《乐山市财政局乐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乐市财政农〔2021〕16号)附件2、《乐山市财政局乐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乐市财政农〔2022〕4号)附件金口河区、《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四川省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农函〔2021〕351号)五.(二)的规定。

上述问题属于立行立改。区农业农村局应强化责任意识,积极做好部门之间沟通协调,及时争取财政资金,按文件时限要求发放相关补贴,提高农户种粮积极性,促进农业稳产增收。

2.延时兑付农机购置补贴。2020年度,区农业农村局共引导农户购置农机8台,申请到兑付日期,间隔天数分别为112天至150天不等,均超过应在90日内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时限。上述做法不符合《乐山市金口河区农业局 乐山市金口河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口河区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金农业〔2018〕51号)四.(三)的规定。

上述问题属于立行立改。区农业农村局应制定相关制度,加强管理,明确责任,确保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按时发放。

3.重复发放一次性种粮补贴。2022年,区农业农村局、相关乡镇因审核把关不严,重复发放一次性种粮补贴共计0.06万元,涉及重复面积3.2亩。

上述做法不符合《四川省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农函〔2022〕242号)(二)和(三)的规定。

上述问题属于立行立改。在审计期间,2023年9月14日,区农业农村局已将重复发放一次性种粮补贴资金0.06万元退回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应强化责任意识,督促乡镇、村组加强审核工作,严格执行补贴发放审批程序,采取措施,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四)保险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使用方面。

1.农业政策性保险延时赔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与33户受灾种植户、2021年8月18日与87户受灾种植户达成赔偿协议,该公司分别于2021年5月7日、2022年5月9日向120户受灾种植户进行理赔。未在达成赔偿协议10日内将赔偿款支付给投保户,延赔时隔长达237天和254天。

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4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上述问题属于立行立改。区农业农村局应督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时赔付,尽快挽回受灾户损失。

2.保险政策宣传力度不够。2020-2022年水稻种植面积共255.7亩,2020年-2022年水稻无参保面积。2020年,全区41村三大作物种植参保,仅4个村,占比为9.76%。2021年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面积8097.7亩,实际种植参保面积3057.5亩,占比为38%。

上述做法不符合《四川省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财金〔2020〕46号)(二)的规定。

上述问题属于立行立改。区农业农村局应督促相关单位、乡镇、村组加强农业保险政策宣传力度,切实提高保险覆盖面,维护粮食户利益,确保粮食稳定生产。

3.财务报账程序不规范。审计抽查发现,在2021年农险财政补贴报销凭证中,报销人和审核人为同一人。

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上述问题属于立行立改。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明确职责,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4.农业保险补助资金匹配划拨申请延时申报。审计抽查发现,2021年第三季度在10月20前完成申报,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在10月20后向区财政局报送农业保险补助资金匹配划拨申请表。

上述做法不符合《四川省政策性农险保费补贴应收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川保协产〔2021〕20号)二.(一)的规定。

上述问题属于立行立改。区农业农村局应督促保险公司及时申报,采取措施,杜绝延时申报现象再次发生。

四、本次审计发现问题完成整改情况

本次审计共查出问题12个,涉及资金1692.04万元,至2023年9月已整改4个,整改资金2.74万元。

(一)对于本报告中反映的“三(一).3”问题。截至2023年9月8日,区农业农村局已将结余资金0.02万元退回区财政。

(二)对于本报告中反映的“三(一).4.(1)”问题。截至2023年9月14日,区农业农村局已将审计和自查不符合规定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1.95万元退回区财政。

(三)对于本报告中反映的“三(一).4.(2)”问题。截至2023年9月14日,区农业农村局已将审计和自查不符合规定的农民一次性种粮补贴资金0.71万元退回区财政。

(四)对于本报告中反映的“三(三).3”问题。截至2023年9月14日,区农业农村局已将重复发放一次性种粮补贴资金0.06万元退回区财政。

五、审计建议

(一)强化种粮政策引领,加大农业支持力度。

区农业农村局应加大对耕地保护和种粮产业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逐年扩大资金投入占比。加强农业现代化投入,构建集中高效的生产模式和管理模式。强化政策引领,加大对种粮大户的政策扶持力度,提高种粮大户的种粮积极性。

(二)加强资金审核监管,确保补贴落地见效。

区农业农村局应严格落实各项补贴的相关规定,通过乡镇、村组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制定相关制度、完善考核机制、层层落实、定岗定人等措施,确保各项补助政策得到有效落实。针对二轮土地承包面积准确度不高的情况,建议以土地承包到户确权面积为基础,进一步提高各项补贴发放准确率。

(三)加强保险政策宣传,确保粮食稳产增收。

区农业农村局应加强农业保险政策宣传和补助资金监管,通过保险费补贴等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保,建立健全财政、农业、自然资源、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把农业保险补贴工作落到实处,提高种粮抗风险能力。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请区农业农村局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6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乐山市金口河区审计局。

本报告及有关整改情况随后将以适当方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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