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和《四川省本级2021年粮食购销领域企业专项审计工作方案》要求,我公司于2022年02月14日至2022年02月26日,对乐山市金口河区粮油总公司(以下简称“粮油总公司”)2013年01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粮食购销领域进行了专项审计。本次审计重点关注了国有粮食企业及相关工作人员贯彻落实国家涉粮政策、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内部风险管控、廉洁从业的情况,着力查找粮食收购、存储、销售环节存在的骗贷骗补、假公济私、内外勾结、吃拿卡要、侵吞公款等腐败问题线索。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粮油总公司执行国家粮食收购、销售、存储等政策规定的情况发表审计意见,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粮油总公司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了书面承诺。现审计工作已基本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审计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乐山市金口河区粮油总公司系乐山市金口河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出资建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成立日期1992年12月11日,2021年01月11日金国资〔2021〕4号文件《乐山市金口河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更改出资人的批复》同意将出资人变更为乐山市财政局,并于2021年01月18日通过乐山市金口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工商登记变更。
乐山市金口河区粮油总公司现位于乐山市金口河区永和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11132072010960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胡孝君;注册资金:伍拾万元整;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食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粮油仓储服务;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限:1992年12月11日至长期。
二、审计评价
粮油总公司针对粮食收购、存储、销售环节作了大量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好成效,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需进一步改进。从审计情况来看,粮油总公司粮食保管制度尚需完善;部分库管账与会计账,账账不相符,实地盘点账实不相符;粮食收购、存储、销售程序存在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资产管理账实不相符;历年财务核算未按《企业会计制度》执行,调整账务存在随意性;新建粮食储备库及后期资产权属不明,存在长期闲置和安全风险问题。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粮食收购环节
(1)储备稻谷收购价格较高。
2021年04月09日与乐山市五通桥区龙王米业有限公司经公司询价签订《2021年储备粮轮换合同》,轮出DC-1号仓330.3吨、DC-6号仓669.7吨,轮出销售价为2.71元/公斤(含运费)。收购价为3.29元/公斤(含运费)与2020年收购价2.60元/公斤相比,较2020年高出0.69元/公斤,2021年轮换收购单价(3.29元/公斤)较2021年同期市场价格高出0.67元/公斤,增长26.54%,收储价格较高。网查近十年国家最低保护价,2021年籼稻仅比2020年增长0.02元/公斤(发改价格〔2021〕272号,粳稻未长),存在虚增收购价格的问题。
(2)超期轮换。
1号仓(原存5号仓)库存粮初始入库为2016年09月,轮换出库时间为2021年4月,存期达4年零7个月。根据区储备粮油管理办法三年轮换的要求,1号仓(原5号仓)储备粮属于超期轮换,未严格执行轮换计划。
(3)以次充好,涉嫌转移隐匿收入。
①10吨菜油以次充好。根据金粮发〔2016〕3号文件第二条:轮入粮食的质量要求及检查验收标准“轮入的菜籽油必须是新榨菜籽油,并符合国家中等以上标准,不符合标准的菜籽油不得入库”。2022年2月21日经实地核实存货清油,库存实际为加入50%大豆油或65%玉米的调和油,不符合GB1536-2004清油四级标准,以次充好。
②公司门市承包未取得收益,还需支付轮换损耗费。粮油公司把位于金口河区静雅路44号,“四川军粮金口河店”承包给徐云芳,门市承包经营合同未披露承包费、门市租金,并且以代管轮换10吨县级储备菜油为条件,粮油公司还需每年支付徐云芳5,000.00元的轮换油损耗。这种承包经营方式从2013年至今,未见粮油公司对门市承包经营方式“三重一大”会议决议或纪要。
③收款账户与签订合同主体不一致,轮换销售依据不充分,调整账务具有随意性。
购买10吨清油款销货发票单位为四川佳美粮油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美公司”)与实际支付收款人徐云芳单位主体名称不一致,未见佳美公司收购合同或委托徐云芳收款委托书(资料显示徐云芳即为清油销货方又为代管方);承包经营合同未约定油差的收益归属,将油差收益7,306.64元划转徐云芳个人账户。经查,原库存清油10吨,徐云芳销售7.942吨现金收入69,889.60元,损耗报批表出库量为9.991吨,剩余油渣子9KG,差额为2.049吨,提供自行销售2.05吨粮油分仓账,未见销售合同,与差额数量不一致;根据三对账库存量为7.735吨调整18公斤菜油具有随意性扣除自行销售数量,与徐云芳销售7.942吨差额0.207吨。
(4)历年粮食轮换。
2020年粮食轮换附件依据不充分。
2020年01月13日,粮油总公司与乐山市金松米业有限公司签订2020年储备粮轮换合同。销售合同第一条第2款明确:旧谷出库价为2.20元/kg,新谷出库价为2.60元/kg。其中,成谷轮出库价包含运费,而收储新谷为供应商出库价不含运费,此成交价有失公允。
2016年粮食轮换问题。
①粮食轮换依据不充分。2015年出库轮换526.00吨,未见询价程序资料、发票;2015年出库轮换乐山嘉禾米业有限公司共计453.01吨,其中:78.07吨单价为2.18元/公斤,130.8吨为2.12元/公斤,244.14吨为2.08元/公斤,降价频繁未见附件依据;2016年轮换未见询价程序资料、发票。
②大额资金转个人。2015年、2016年发生进出库业务,收购2000吨稻谷,累计支付刘炳金个人账户5,620,000.00元。收款个人与合同单位主体名称不一致,合同单位为:乐山金松米业有限公司,未见委托付款证明依据。大额资金转刘炳金个人账户,由于条件限制无法进一步核实资金的流向。
③记账时间跨度长。2015年和2016年轮换业务在2018年08月才入账。上述核算行为违反《企业会计制度》总则第十一条第6款: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第8款: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2013年储备粮轮库问题。
根据送审资料,粮油总公司2013年储备粮轮库未按相关轮换规定实施,未见轮换合同、采购入库称重资料及运输车辆信息资料、发票、收支两条线付款凭证。未实行收支两条线,而采用货款抵减,差额490,000.00元。其中,2013年5月29日转账袁志平个人420,000.00元、5月30日现金支付袁志平个人70,000.00元,未见眉山市九千穗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千穗米业”)委托收款证明依据。网查九千穗米业已于2021年8月10日注销,法人为:王吉辉。
(二)异地粮食存储环节
①以虚充实,虚增库存价值,附件资料依据不充分,涉及金额200,000.00元。2012年12月13日,粮油总公司与夹江县粮食局军供站签订委托代收稻谷1000吨协议,单价3.30元/公斤(含运费),2013年03月20日签订代收稻谷1000吨协议,单价为3.10元/公斤,同一货物签订2份不同单价协议,应以最新协议为准,即单价3.10元/公斤。入账金额3,300,000.00元与实际付款(最新合同价)3,100,000.00元不一致。凭证附件为代收购协议、收购日报表、收购结算凭证,未见代储稻谷接收证书、代储仓号证明、收购付款凭证。
上诉行为已于2017年10月23日,中共乐山市金口河区纪委出具的金纪〔2017〕59号《关于给予王德全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明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截止审计日,账面调整为入账金额3,500,000.00元,调整附件依据不充分。
(三)粮食销售环节
虚增销售收入。2013年5月11号凭证销售20吨油罐2个,销售价60,000.00元,同时收取10年库房租金100,000.00元,油罐销售和库房租金收入均列入营业外收入,未进行固定资产清理核算、未见三重一大记录或公司会议纪要。经核实,虚增销售收入。
上诉行为已于2017年10月23日,中共乐山市金口河区纪委出具的金纪〔2017〕59号《关于给予王德全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明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截止审计日,账务未做调整。
(四)财务管理环节
1.账务处理。
(1)未按国粮财(2013)311号文计核算,调整2000吨5,520,000.00元入库价值,数量未见调整,未见收购款退回。如:2016年7月18号凭证调整存货-储备粮油-稻谷,减少进入主营业务成本21,934.89元,夹江代储损耗8.739吨,未见附件资料或报批资料。2018年8月13号凭证从存货-商品粮油-稻谷,调整入存货-储备粮油-稻谷69,060.85元,未见移库证明和其他资料,随意调整储备粮油;2018年8月15号凭证对2016年轮换存货-储备粮油-稻谷,减少4,849,563.60元计入成本;2018年8月19号凭证对2016年轮换稻谷直接进入存货-储备粮油-稻谷5,520,000.00元。收购2000吨稻谷合计价5,520,000.00元(单价2.76元/公斤),销售价是4,352,644.80元,差额为1,167,355.20元;2018年8月17号凭证处理储备米损失80.729吨,涉及金额217,562.36元;2019年3月35号凭证,调整减少2016年储备粮500,000.00元,计入利润分配借方,未见调账依据和说明。
(2)业务招待费错误计入“管理费用-其他-轮换粮油业务费”,且报销单据不充分。例如:2013年05月05号凭证报销金口河区西坝豆腐21,160.00元,列“管理费用-其他-轮换粮油业务费”,发票均为定额发票。报销单据无经手人(报销人)、无复核、无接待相关资料或说明;2013年05月02号凭证报销人和超市购买烟酒款项共计13,210.00元,列“管理费用-其他-轮换粮油业务费”,报销单据无经手人(报销人)、无复核人。
(3)固定资产账账不相符,账实不相符。每月资产折旧表“4.20灾后重建资金”资产原值为9,000,000.00元、低温库建设工程款资产原值为1,075,740.00元、20,260.00元等均计提了折旧,存在账务处理问题。乐山众信会计师事务所于2022年出具的众信会师审(2022)年7号审计报告中固定资产原值为11,699,817.80元,房屋建筑物10,853,006.00元、机器设备627,445.80元、运输工具149,082.00元、电子设备70,284.00元,结转与资产相关的收益表中资产原值为11,559,587.07元,与审计报告不符。将重建资金原值、军供网点建设资金、财政补贴资金等作为固定资产入账。
2.公司薪酬发放不规范。
①违规发放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辞职费。
发放养老津贴,缴费基数未扣除个人承担部分,涉及金额80,057.60元。明细有:2014年12月13号凭证,现金发放2014年养老金补贴29,412.00元,医疗津贴12,076.00元;2014年2月5号凭证,现金发放2013年度养老金补贴25,869.60元;2013年3月2号凭证,现金发放2013年养老津贴12,700.00元。
②现金发放津贴税前扣除,变相增大企业成本,减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经核实,所有津贴发放账务处理均计入“营业费用-营业人员津贴”。以上行为不符合人社部〔2013〕20号令《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未依法缴纳的社保按所得税条例不能在税前扣除。
③跨年度重复发放养老津贴,涉及金额38,569.60元。如:2014年2月5号凭证,现金发放2013年度养老金补贴25,869.60元;2013年3月2号凭证,现金发放2013年养老津贴12,700.00元。
④发放在职人员辞职费,涉及金额8,500.00元。如:2014年1月5号凭证,发放2013年度员工辞职费用8,500.00元。经核实,辞职费发放对象5人均为现在职人员。
3.库存账实不相符。
账务附件依据不充分,财务账与库管账,账账不相符,未见发票及出入库资料。例如:在2012年12月8号凭证中,账务处理存货新增1000吨储备粮稻谷,应付夹江军粮供应站3,300,000.00元(包含运回金口河运费)附件为委托代收1000吨稻谷,在2012年12月25日完成入库,未见该期间的入库单,发票、过磅单等佐证材料。
根据提供的夹江军粮供应站1000吨收购单,起止日期为2012年12月25日至2013年05月07日;2012年12月31日,库管粮油分仓账为实际库存为862.39吨,与财务提供的2012年12月31日存货稻谷期末库存为2000吨不相符。
(五)粮库工程项目建设环节
1.新建粮食储备库。
(1)项目建设程序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内容签订合同。
招标文件约定“2009《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而合同约定“2015《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
上述行为违反《新建金口河区粮食储备库项目施工招标文件》中4.3.2履约担保的退还:“履约保证金和差额保证金的缴纳与退还按夹府办发〔2009〕23号文件执行。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他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在施工合同中该条变更为:“履约保证金缴纳与退还按相关文件执行,即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开工令7日内退还承包人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他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
工程质保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监理未尽责、未尽义务。如:药品库于2015年10月15日测量放线,监理于2015年03月20日完成该子项工程金属门窗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2)项目建设资产权属不明,存在长期闲置、安全风险问题。未见用地预审和用地规划,租地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用地租赁期短,在短租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未见红华实业书面同意文件,今后资产权属认定和资产管理方面存在风险;加工厂房和加工设备长期闲置,未能发挥效益;低温库设计图为正负零距离室外地面30.00cm,实际为19.00cm;存在汛期风险和安全风险。
2.粮食储备库智能化升级建设工程。
(1)项目建设主体单位不明确,附件依据不充分。项目验收未见建设主体设计单位参与和盖章;《关于粮库智能化升级建设项目实施方案(送审稿)的请示》中建设单位为:乐山市金口河区粮油总公司,而项目采购、验收、合同等主体单位均为:乐山市金口河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未见项目采购汇编资料、采购评审报告及公开评标等相关资料,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档案管理要求。
(2)项目建设管控不到位。
经核实,2020年8月15日至9月11日期间,粮油总公司4号储备库正在进行粮食轮换与竣工验收(2020年8月31日)时间重叠未予以测试,竣工验收证书综合验收结论“工程已经完工,质量合格。”而粮油总公司无法提供使用粮库智能化终端系统查询快速收储系统有关数据,无法有效使用,实现智能化、精准化的目标。
根据储备中心提供该项目资金为涉密事宜取证单,无法判定该资金使用性质和存在绩效风险。
(六)内部监管环节
1.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执行不规范。
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九条粮油仓储单位应按照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对入库粮油进行检验,建立粮油质量档案。成品粮油质量档案还应包括生产企业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第十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及时对入库粮油进行整理,使其达到储存安全的要求,并按照不同品种、性质、生产年份、等级、安全水分、食用和非食用等进行分类存放。粮油入库(仓)应当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在2013年0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未见成品油生产企业出具的生产日期,未见相关计量凭证。
2.部分粮油分仓账和粮油保管总账缺失。
存在部分资料缺失的情况。如:未见2013年、2014年、2019年粮油分仓账和粮油保管总账。粮油保管总账是对粮油分仓账汇总资料,是有效快速掌握实际库存的重要原始凭证。建议粮油总公司后期加大清查力度,针对前期遗漏的账务资料建立健全更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查漏补缺。
3.存在大额取现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现金的结算限额为1000元,超过限额的部分应当以转账方式支付。粮油总公司在2013年到2020年期间每年均存在大额取现的问题。如:2020年1月17日、20日分别取现20,000元和60,000元;2019年1月取现40,000元;2018年1月取现35,000元等类似问题。
(七)其他问题
1.2020年运费问题。
2020年09月20号凭证支付运费88,641,00元;2020年12月30号凭证支付运费90,000.00元。上述两笔运费收款人均为乐山市金松米业有限公司。在凭证附件依据中未见(1)承运合同;(2)起止地点(运距)、货物重量、吨运价、运输车辆信息或运输明细;(3)收款人即乐山市金松米业有限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装卸费及平仓费问题。
2021年7月第6号凭证,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营业费用-运输费用-储备粮油上下等杂费”42,306.80元用于稻谷上下车及平仓费用。附件发票为乐山市金口河区代开发票、内部费用报销单经办人、转账收款人为粮油总公司在职人员江吉进。根据提供的上下车花名册2021年4月14日6人稻谷上车63.19吨、4月15日6人稻谷上车62.62吨、5月7日4人稻谷上车37.60吨、稻谷下车37.13吨等情况,还发现上下车人员均是公司在职员工,未见装卸入仓相关数据资料、未见派工单、及领款单或转支证明。
四、审计建议
(一)加强财务基础工作,落实相关政策。
部分科目核算不规范,不能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粮油总公司应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记账凭证。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进一步补充完善财务附件依据,规范固定资产的核算及管理,按照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及时确认和反映当期已发生的交易和事项,以确保企业会计信息和财务状况的真实、可靠。
(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粮食储备安全完整。
粮油总公司应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制度执行管理企业,以更为健全的制度从粮食收购、存储、销售以及财务管理、粮库建设、内部监管等多个方面确保粮油购销的规范性以及相关政策的落实。根据《四川省粮油购销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采取必要的粮油质量检测手段,抓好粮食质量,确保粮食储备安全完整。
(三)提高内部监管水平,认真执行相关规定。
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财政法律法规,切实加强会计核算与监督,确保票据的真实、合法与完整,加大对项目建设的监管力度,做到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增强节约办事观念,规范公司内部薪酬发放制度,杜绝违规支出,让有限的财政资金发挥出更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四)注重内部程序规范化,防止涉粮腐败。
定期收集相关政策法规,并梳理、完善内控制度;加强学习,通过多种形式进行能力提升。努力做到项目建设、管理、财务、质量、效益并举,强力推进内部程序规范。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科学拟定计划、明确主线,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做到履职尽责,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请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6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本报告及有关整改情况随后将以适当方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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