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和《四川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办法(试行)》的规定,经区审计委员会同意,区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区审计局对金口河区水务局原局长胡学明同志、冉伟云同志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进行了离任审计,现将审计结果报告如下: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职情况
胡学明同志于2016年12月-2018年11月任区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兼任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及总河长办公室副主任。
冉伟云同志于2018年12月—2019年12月任区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兼任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及总河长办公室副主任。
审计结果表明:任职期间,胡学明同志、冉伟云同志认真贯彻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落实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积极采取举措并取得以下成效: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各项重大决策部署,积极推动“十三五”规划中水利目标任务落实,任职期间,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推进乡村建设。持续加大资金投入,积极推进自然资源保护与经济建设同步发展,防汛加固工程、农村安全饮水等工程得到实施,强化防汛措施,确保防汛安全。严格水资源管理工作,发挥水资源管理红线的刚性约束,对超出红线指标的实行限批,进一步优化水资源配置,提高区域和城乡水资源承载能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城乡一体发展。重点抓好高耗水工业企业的节水减排技术改造,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实行阶梯水价和收取水污染排污费,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健全管理机制,促进权力规范运行。组织完善《机关考勤制度》等制度,着力规范区水务局议事决策行为,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干部日常管理和责任追究制,规范自由裁量权,加强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
二、本次审计也发现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如下:
(一)水利事业发展和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推进情况
1.一期水利基础设施项目,由于前期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未通过,导致项目未被纳入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平台,因此该项目不宜再采用PPP建设模式。审计抽查发现,由于前期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未通过,导致项目未被纳入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平台,该项目不宜再采用PPP建设模式。但区水务局于2017年5月10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金口河区水利基础设施PPP项目公开招标结果公告(资格预审结果公告),于2017年6月结束该项目招商工作,确定由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孝德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为本次水利基础设施PPP项目社会资本方中标候选人。区水务局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与中标候选人进行了谈判,确认融资及建设方式,并向该联合体发出中标通知书。
2.一期PPP水利基础设施个别建设程序不完善。审计抽查发现,一期PPP水利基础设施中关村坝堤防工程立项批复日期2017年11月14日(川发改农〔2017〕563号),总投资计划0.499亿元,2018年8月27日财政评审价格0.407亿元(金财确函〔2018〕146号),该项目2017年5月26日发布招标公告,未取得立项批复和财评评审结果确认函前开始实施招标;城乡一体化水厂立项批复日期2016年7月18日(金发改经投资〔2016〕26号),总投资计划0.801亿元,财政评审日期2018年2月6日,建安费招标控制价0.169亿元,该项目2017年5月26日发布招标公告,未取得财评评审结果确认函前开始实施招标。
3.水资源费应收未收。根据区水务局提供相关资料,根据川府发〔2017〕67号文件规定,2017年12月水资源费由费改税,区水务局取消水资源费收缴工作,经区水务局提供水资源费征缴台账,2017年12月应缴水资源费165.70万元,虽多次发放催缴通知书,截止审计结束日,还欠缴57.74万元。
4.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缴及处罚工作不及时。审计抽查发现,区水务局2017年应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19.76万元,实际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15.11万元,2018年应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20.92万元,实际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16.32万元,2019年应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21.36万元,实际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14.26万元。欠征部分主要是商舟公司、晋丰矿业、合升矿业开采期间发生补偿费,共计16.35万元,2020年6月三家企业均追缴入库,未追收补偿费滞纳金。
5.水资源管理、保护及用水节水等管理制度不完善。审计抽查发现,金口河区水务局按照年度用水总量管控工作,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对电站下达取水计划及对各用水专业合作社下达执行农业灌溉定额标准的通知;并由四川中和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大渡河支流水质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均达标,但无相关制度及日常监管资料。
6.河道非法采砂的监管及处罚不到位。审计抽查发现,华西职工王珠旭在金河镇金龙大桥下金河流域与大渡河交汇处盗采砂石偷采砂石,对华西公司职工王珠旭处罚1.5万元,未没收采砂设备。
7.河(湖)长制的巡查和联动监管机制尚不完善。审计抽查发现,个别乡镇河(湖)长制日常巡查、监督、护河方面做得不到位,巡查不全面、不彻底,一些地方垃圾倾倒入河等问题依然存在,对河流管理只停留在搞卫生迎检查,没有花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去深入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相关成员单位和职能部门在解决一些具体的问题、难题时,还缺乏有效沟通协调,“共抓共管共治”的联动监管机制尚不完善。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情况
1.项目变更未经集体研究决定。审计抽查发现,区水务局在永和镇新光村实施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100立方米蓄水池,该蓄水池合同价7.70万元,无党组会议记录。
2、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厉行节约规定不到位。审计抽查发现,区水务局2017年3月28号凭证接待费0.40万元,2017年12月14日37号凭证接待费0.2万元,陪餐人员超标。
3.河(湖)长制日常监管工作不到位,对发现问题的整改不力。审计抽查发现,永和镇捡金坝采砂场河道上倾倒大量渣土,影响河道泄洪安全。至审计结束日区水务局对此问题已整改。但区水务局2019年8月23日发现四川乐汉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峨汉高速段)擅自将渣土倾倒在和平彝族乡解放村岩木林沟、大漩沟,迎春村姚食堂沟,影响河道泄洪安全。区水务局对该公司处罚3万元。实地抽查大漩沟,发现该处仍然倾倒大量渣土,至审计结束日区水务局对此问题正在整改中。
4.往来款长期挂账。2017年其他应收款科目期初余额112.11万元,2019年其他应收款科目期末余额284.41万元;2017年其他应付款科目期初余额190.40万元,2019年其他应付款科目期末余额293.94万元;2017年长期应付款期初余额240.24万元,2019年长期应付款期末余额240.24万元;2019年应付款期初余额0万元,期末余额317.76万元。
5.应缴财政资金未纳入预算管理。⑴审计抽查发现,区水务局2019年应缴财政款金额共6.59万元,其中水资源费余额1.19万元,河道砂石资源费5.40万元,未纳入预算管理。⑵审计抽查发现,2019年自有资金年末余额168.55万元,其中利息收入0.45万元,收回市级水资源费0.35万元,收回2010年省级财政水土保持专项资金0.24万元,收回省级堤防资金0.39万元,收回市级旱山村治理资金5.11万元,收回堰渠整治资金6.01万元,收回农业救灾资金0.45万元,收回农村安全饮水往来资金2.02万元,共计15.02万元,未纳入预算管理。
6.以往巡视、巡察发现问题整改力度不够,部分项目未产生应有经济效益。区水务局2014年12月向上级部门申请500万元“五小水利”工程建设补助资金,该项目2016年12月完工。省委督查组2018年督查反馈三个问题,分别是“(一)群众反映项目建成后的101口蓄水池没有发挥工程效益问题、(二)群众反映蓄水池渗漏问题和(三)桠溪村蓄水池布局不合理”问题,区水务局于2018年5月10日针对上述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审计抽查上述(一)和(二)问题的中部分蓄水池整改情况,抽查发现,桠溪村“五小水利”部分蓄水池,虽接入管子,但水量较小,蓄水池水位不足,个别围墙部分损坏,整改后未完全发挥应有经济效益。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审计抽查发现,区水务局2019年第一批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项目,区水务局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由四川锦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施,中标价406.13万元,涉及新建村、蒲梯村、迎新村、曙光村、建设村等20个行政村,区水务局2019年10月25日于中标方签订施工合同,未出具项目单位法律顾问意见书。
(二)审计抽查发现,区水务局2019年未完成水土保持监测和禁垦陡坡地范围划定工作。
(三)审计抽查发现,区水务局在永和镇新光村实施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100立方米蓄水池,未建立蓄水池,该蓄水池合同价7.70万元,无变更相关资料。建议区水务局今后加强项目监管,履行相关变更手续,杜绝类似的情况再次发生。
(四)审计抽查发现,区水务局 2017年度财政返还额度资金期初余额487.04万元,期末余额1021.55万元,2017财政拨款结转期初364.64万元,财政拨款结转期末897.01万元。期初财返额度资金大于期初财政拨款金额,期末财返额度资金大于期末财政拨款金额,存在逻辑错误,建议区水务局对账务进清查,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五)审计抽查2019年2个点农村安全饮水工程项目,2个点个别小项存在施工方多列工程量。以上问题在审计期间虽已整改,但仍责成区水务局对全区饮水安全工程逐一进行自查自纠,今后加强项目监管及验收工作,采取措施杜绝类似的情况再次发生。
四、审计建议
针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建议区水务局需在以下方面认真加以改进和纠正。
(一)进一步加强项目建设管理,规范招投标行为。项目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应切实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严格遵守招投标规定,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加强对重大项目的推进和管理力度,切实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严禁擅自变更建设项目不报批;严禁河(湖)道上倾倒渣土,影响行洪安全,进一步加强对河道采砂监管,强化处罚力度。
(二)进一步增强财经法纪意识,强化纪律红线。严格执行《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区委、区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建立切实可行的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履职尽责能力和单位财务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往来款清理工作,及时消化往来款项;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民主决策;加强对公务接待管理,着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进一步抓好巡视、巡察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确保整改问题责任落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重大问题要亲自管,亲自抓,完善相关制度,举一反三建章立制并不折不扣执行,确保整改工作抓实、抓深、抓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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