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自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6日,金口河区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对乐山市金口河区2019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投入和使用绩效情况进行了审计,重点审计了2019年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和租赁补贴发放情况。并对以前年度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了追踪,本次审计对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等部门进行了核查。现审计工作基本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出具如下审计报告。
一、安居工程基本情况
(一)安居工程实施保障情况。
2019年,金口河区通过发放租赁补贴、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等方式,保障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46户,其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141户,享受租赁补贴5户。
(二)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2019年,上级下达金口河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开工任务70套,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任务5户。截止2019年末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完成开工任务。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任务前三季度为4户,动态管理调整后年末为5户。
(三)安居工程资金筹集使用情况。
2019年,金口河区财政共筹集和安排城镇安居工程资金情况如下:上年结余1.3万元(住房补贴资金)。当年筹集资金327.05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56.4万元(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资金),省级财政补助41.2万元(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资金),本级财政补助19.45万元,区财政暂付区住建局110万元。2019年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130.39万元,其中:保障性住房补贴支出0.94万元,保障性安居工程公租房管理维修支出19.45万元,滨河路四段公租房工程欠款支出110万元(以前年度公租房建设欠款)。2019年末结转资金197.96万元,其中: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资金结转197.6万元,租赁补贴结转0.36万元。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2019年金口河区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相关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继续加强公租房分配管理和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有效改善了住房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取得了较好成效。
(一)住房保障体系不断健全,保障人群规模不断扩大。
金口河区相关部门加强任务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运营、管理工作,实行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并举,进一步完善了住房保障制度体系。同时采取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确保保障人群规模不断扩大,有效满足不同层次城镇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需求。
(二)安居工程公租房的有效供应,改善了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
2019年末,金口河区公租房实现分配入住141套,发放租赁补贴5户,为无房家庭提供了住房保障,改善了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
(三)按照相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完善相关制度,规范了保障性安居工程分配运营管理行为。
金口河区根据上级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于2016年度制订了《金口河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对公租房入住条件、保障方式和范围进行了规范,为保障房分配运营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但审计发现,在保障房安居工程住房分配运营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和规范。
三、审计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
(一)金口河区保障性住房分配、运营、管理方面的问题。
1. 2户2人不符合条件家庭违规享受住房保障待遇。
审计核查发现:由于申请人家庭条件发生变化或未及时报告等原因,实物配租滨河路四段入住人员小玲和碾者阿提不符合公租房入住资格。
以上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五、建立健全分配和运营监管机制(一)规范准入审核。……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严禁以任何形式向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供应保障性住房。切实防范并严厉查处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变相福利分房和以权谋私行为”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五、建立健全分配和运营监管机制(四)健全退出机制。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应当按市场价格交纳租金。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可以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责令区住建局取消小玲和碾者阿提公租房入住资格。
2. 32套保障性住房承租户租金应缴未缴,共计拖欠租金11.43万元。
截止2019末公租房罗回街租住户欠缴租金0.54万元,滨河路四段租住户欠缴租金10.89万元,共计拖欠租金11.43万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2012年第11号令)第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的规定。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2012〕年第11号令)第二十九条“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定。责令区住建局加大租金收缴力度,拒不缴纳租金的,按规定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3.公租房空置9套未租出。
金口河区公租房共修建150套,2019年末已出租使用141套,空置9套:其中罗回街公租房空置6套,滨河路四段公租房空置3套。
以上行为不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强住房保障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指导意见》(建保〔2013〕153号)文件中“三、健全防控制度……(一)加强房源筹集管理 科学确定住房保障工作任务,结合实际编制、执行住房保障规划计划,既符合群众需求又避免资源浪费”的规定。责令区建局再次摸排符合准入条件的住户,以纳入保障范围,确保做到应保尽保的同时,避免资产闲置浪费。
4.公租房收取租金时票据使用不规范。
2019年区住建局使用自行购买的收款收据收取公租房租金。
以上行为不符合《四川省非税收入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凭证领取、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执收单位使用非税收入票据,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领取”的规定。同时根据此办法第三条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罚没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取得的资金,具体包括:……(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规定。公租房租金属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收取租金时应按要求使用财政非税收入票据进行收取。责令区住建局收取租金时使用区财政局领取的非税收入通用票据进行收取,以规范财政收支行为。
5.公租房住户租住时部分程序未履行到位。
经审计抽查公租房租入户申请档案资料,发现公租房审核程序未履行到位。租住户入住准入时部分批次未经区民政、社保审核,且区民政、区社保等单位未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登记表》中予以盖章确认。
以上行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2012〕年第11号令)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的规定。责令区住建局对未签订合同的租住户予以补签合同,对区民政和区社保未审核《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登记表》予以重新审核认定。
6.公租房部分申请档案资料不完善。
经审计抽查公租房租入户申请档案资料,发现部分公租房租住户申请资料不完善。主要有个别租户没有签订合同、个别没有动态调整、个别租户无收入证明材料、部分收入证明社区未盖章确认。
以上行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2012年第11号令)第八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的规定。责令区住建局对公租房租住户档案资料进行逐一清理,按照住房保障对象“一户一档”的要求,加紧完善,确保公租房档案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二)以前年度审计报告发现个别问题未整改到位
审计组对以前年度审计报告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了跟踪,发现乐山市审计局2018年出具的《审计报告》(乐审社报【2018】第7号) 中“未按标准收取公租房租金”的问题未完全整改到位。经核实:需整改的涉及3户,其中黄勇、沙马达理两户已按要求进行了整改。但祝晓东一户合同未签,租金未缴,目前未整改到位。责令区住建局按要求将以前年度审计报告发现问题未整改的及时整改到位。
四、审计建议
(一)加强监管,确保棚户区危改资金专款专用。
金口河区2019年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资金未使用。建议区住建局严格按相关文件加强资金监管,确保危改资金专款专用。
(二)强化租金催收力度,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金口河区公租房部分承租户租金应缴未缴,截止2019年末共计拖欠租金共11.43万元,建议区住建局按相关文件及时组织催收,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以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三)提高公租房入住率,避免资产闲置浪费。
截止2019年末9套公租房空置未租出,建议对应保对象进一步筛选核实,将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纳入保障范围。提高公租房入住率,避免资产闲置浪费。
(四)公租房部分程序不到位,申请资料不完善。
经抽查发现公租房申请审核程序未履行到位,租入户档案资料不完善,建议区住建局对照《金口河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对住户档案资料逐一清理,完善相关资料,确保公租房档案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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