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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口河区人民政府

乐山市金口河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欧高学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发布日期:2020-07-31   信息来源:区审计局  【字号:

根据区委组织部的委托和2018年金口河区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安排,区审计局派出审计组于2018年5月29日至201934日,对乐山市金口河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局长欧高学同志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了审计。欧高学同志和区住建局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金口河区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出具审计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欧高学同志任职基本情况

欧高学同志自200910月至今任区住建局局长 ,主持区住建局全面工作。

(二)区住建局基本情况及财政收支状况

区住建局为乐山市金口河区机关法人,取得了乐山市金口河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013008566914H;机构地址:乐山市金口河区和平路143号;负责人:欧高学。

区住建局内设办公室、建管股、规划审批股、人防股四个内部机构。核定行政编制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监察专项编制1名。另核定机关后勤事业编制1名。截止2017年末,在岗在编人员7名、编外聘用人员2名、事业人员14名。

(三)审计范围。

本次审计以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欧高学同志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审计时间范围为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任职期间,重点审计了区住建局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抽查盘点了部分固定资产,延伸检查了农贸市场二期工程项目管理情况及部分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情况。本次审计调阅了与欧高学同志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党委会议记录、机关干部会议记录等文件和财务会计资料,听取了领导干部本人及其他领导干部和职工的意见,就有关事项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

二、审计结果

审计结果表明,欧高学同志在2015年至2017年任职期间,圆满完成了区委、区政府下达的经济工作目标考核任务,为全区城乡建设和发展、城市规划、城市管理等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在履行经济工作职责过程中,基本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审计范围内,根据提供的审计资料,欧高学同志领导制定和作出的重大经济活动决策,基本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5年至2017年间区住建局荣获省、市、区各类表彰奖励事项共11项。2015年被区目标办评为目标管理达标单位、2016年至2017年连续两年荣获目标管理先进单位。

但本次审计发现,欧高学同志还存在遵守财经纪律意识不到位的问题,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欧高学同志应承担一定的领导责任。

在履行财政财务及国有资产责任方面存在应缴未缴罚没收入、应缴未缴税费、往来账款长期挂账未及时进行清理、资产管理不到位 、经费支出审核把关不严、接待费用开支“三单不全”、会计核算不规范、对滨河路二段“祥和苑”擅自变更设计文件的问题。对以上问题,欧高学同志作为主管区住建局全面工作的领导,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应承担领导责任。

三、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及廉洁从政方面

根据区住建局提供的资料,经对审计职责权限内的事项进行审计,没有直接发现欧高学同志存在个人经济问题和其他违反廉政规定的问题。

四、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建议意见

(一)、应缴未缴罚没收入10,000.00元

2017年1月收罚没款10,000.00元,存入单位自有资金账户,截止2017年末尚未上缴财政。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六条 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的规定。 区住建局已于2018年1月16日将罚没收10,000.00元上缴财政。

(二)、应缴未缴税费20,496.02元

截止2017年末,乐山市金口河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账面反映应缴税费20,496.02元未缴纳。据审计核实,此税费自2011年以前长期挂在账上,一直未解缴。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六条 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的规定。建议区住建局在20196月30日前,对应缴税费进行清理核实,将应缴税费20,496.02元缴入国库。

(三)往来账款9,993,051.93元长期挂账,未及时进行清理

截止2017年12月末区住建局债权债务共9,993,051.93元长期挂账,未及时进行清理。其中:

个人借款137,906.00元长期挂账未及时归还,其中:张大刚50,000.00元、卢鸿45,000.00元、周林8,000.00元、张剑峰10,000.00元、李学东14,906.00元、张志贤10,000.00元。

单位往来账款9,855,145.93元长期挂账未清理。其中:吉星砖厂103,168,.56元、派普供排厂公司230,000.00元、区水厂302,000.00元、区乡企局10,000.00元、区城建(移交前)7,000.00元、抗震规划垫支14,773.85元、镁厂30,000.00元、政府办20,000.00元、区财政应返款69,064.48元、区财政欠规划土地费8,304.09元、区化工总厂18,000.00元、国土局卢曦交款7,377.84元、国土局荒产权证垫支16,250.00元、环卫所2,559.64元、城管大队2,000.00元、武汉空四站服装厂8,000.00元、符文建筑公司4,940,000.00元、仁寿第八建筑公司3,600,000.00元、金口河区国资办300,000.00元、区财政局146,647.47元、区园林局20,000.0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四十七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及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

建议区住建局及时整改纠正,落实财会人员对单位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确保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对个人借款超过三个月以上未归还的,建议区住建局对长期借款的个人和单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及时追回账款

五、审计处理情况

对审计中发现的上述属于财政财务收支方面的问题,我局已依照现行财经、审计法规,在审计职权范围内分别作出了处理:对应缴未缴罚没收入10,000.00元的问题,区住建局已于2018年1月16日将罚没收入10,000.00元缴入国库。对应缴未缴税费20,496.02元的问题,责令区住建局在20196月30日前,对应缴税费进行清理核实,并向区财政局报告,将应缴税费20,496.02元缴入国库。对往来账款9,993,051.93元长期挂账未及时进行清理的问题,责令区住建局及时整改纠正,落实财会人员对单位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对滨河路二段“祥和苑”项目擅自变更设计文件的问题,责令区住建局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力度,发现问题立即整改,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对资产管理核算不到位、经费支出审核把关不严、接待费用开支“三单不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等问题,责令区住建局在20196月30日前按审计要求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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