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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金口河区实际,区人民政府2026年1月22日发布了《金口河区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知》,决定在相关区域实施烟花爆竹禁限放。
一、下列区域(地点)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金口河区城市规划区内(滨河路一段—大渡河大桥—滨河路二段—滨河路三段—滨河路四段—张村沟—罗回街—和平路—桂圆街—育贤路—静雅路—梧桐街—朝阳路—商业步行街—祥和路—新市街—橘苑街—团结街—环山路)、官村社区;
(二)永和镇新乐村、新民村;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保护区内;
(四)博物馆、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宾(旅)馆、商场、市场、文化娱乐场、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桥梁、隧道、电力设施、燃气设施、加油(气)站、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存储单位及周围100米范围内;
(六)绿化草坪、苗圃和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七)自然保护区、产业园区。
二、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等重点时段和重污染天气期间我区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金口河区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金口河区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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