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生源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通宇化工有限公司37名职工养老保险的建议”的建议,转我单位办理,按照代表建议办理有关规定,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川社险办〔2015〕31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28号)等规定,我局完成了乐山市金口河通宇化工有限公司提交的补缴申请,并依法进行催缴,并于2024年5月17日完成了对通宇化工的起诉,于2024年6月12日已转交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执行。
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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