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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口河区人民政府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山市金口河区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建立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监管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1-22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字号:

各乡、镇、彝族乡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

《乐山市金口河区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建立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监管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8日

乐山市金口河区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建立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监管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建立常态长效监管机制防止“大棚房”问题反弹的通知》(农农发〔2019〕4号)精神和省市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区关于加强农业设施用地管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严厉打击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违法违规实施的各种非农建设行为,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严格规范设施农用地监督管理,推动建立健全农业设施用地管理监管长效机制,严守农业设施用地管理红线,为促进全区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营造良好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各乡镇、区级相关部门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区关于加强农业设施用地管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上来,落实最严格的农业设施用地管理制度,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目标,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严守永久基本农田红线。

(二)合理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1.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生活用房、畜禽圈舍(含场区内通道、运动场)、饲草料棚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2.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3.严格确定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各乡镇、区级相关单位严格掌握上述要求,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三)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机制。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约定用地条件,并发挥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作用,规范用地行为。

1.签订用地协议。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

2.用地协议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人民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区自然资源局和区农业农村局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区自然资源局和区农业农村局依据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发现存在选址不合理、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超过规定面积、缺少土地复垦协议内容,以及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问题的;项目设立不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不符合设施农业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分别由区自然资源局和区农业农村局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由乡镇政府督促纠正。

(四)强化监督管理责任。各乡镇、区级相关部门按照区政府的统一领导,按照分工,切实履行职责,承担农业设施用地管理的相关责任。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和乡镇政府把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对设施农用地的实施跟踪,监督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和土地复垦,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并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

(五)建立完善土地违法预警机制。进一步完善区、乡镇、村、组4级动态巡查网络,拓宽土地执法监察监督举报渠道,提高动态巡查的覆盖面和时效性,对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早处理,将违法违规行为控制和处理在起始阶段,杜绝重大农业设施用地违法行为发生。进一步强化基层自然资源所的监督检查和违法预警责任,完善镇村信息员制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农业设施用地违法预警机制。

(六)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对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问题的责任主体。区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法依规对改变设施农业用途进行从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大棚房”是否享受财政补助情况,建立工作台账,涉嫌骗取涉农资金补助、改变农业设施用途的,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等部门负责追回。

(七)构建长效监管机制。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用途特殊管制措施,建立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有奖举报制度。加强设施农业精细化管理,对设施大棚、温室等建档立卡。加强对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利用耕地的规范管理,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强化流转土地用途管制。根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需要,结合国家相关政策抓紧研究制定完善适宜本行政辖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乡村产业振兴和设施农业等用地政策和具体管理办法。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管、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构建全方位、多渠道、网络化的耕地保护监管体系。建立多部门联动和协作监管机制,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依照三定方案各司其职、协作配合、联动监管,提高对农业设施用地的行政执法监管能力。建立农业设施用地社会监督员制度、群众举报信访制度,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和设置公开信箱,形成全社会监管农业设施用地的良好局面。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区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市区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清理整治“大棚房”问题的重要性、复杂性、艰巨性,严格属地管理,压实属地责任。各乡镇要把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努力推进各项任务的落实和完成。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及时解决问题,切实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进一步细化任务、靠实责任、强化措施、协同推进,切实形成推动工作的合力,共同做好农业设施用地管理工作。

(二)狠抓工作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运用日常巡查和分片检查等手段,加强对本辖区设施农用地的检查和管理;对发现的私自改变批准用途、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等问题要及时制止、及时报告;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后续“大棚房”另案查处期间,各乡镇、各部门有公职人员通风报信、知情不报、开后门、当保护伞、消极应对、推诿扯皮的,从而引发严重农业设施用地违法案件,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区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三)营造舆论氛围。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前线阵地的作用,通过召开院坝会、拉宣传横幅、贴宣传标语等方式,将保护耕地、珍惜耕地、农地农用等理念告知村民百姓。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在设施农用地备案环节,提升主动服务意识,教育引导业主规范使用设施农用地,同时依托现代信息网络,主动公开曝光一批设施农业违法案件,形成警示震慑作用,为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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