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金口河生态环境局
关于2021年12月9日对乐山市金口河区吉星石灰岩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1年12月9日我局对乐山市金口河区吉星石灰岩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1年12月9日-2021年12月15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乐山市金口河区滨河路四段133号9楼
联系电话:0833-2715922
关于2021年12月9日对乐山市金口河区吉星石灰岩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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