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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典型案例看纪律要求丨守牢心中戒尺 走好脚下人生

发布日期:2024-06-03   信息来源:区纪委监委  【字号:

5月29日,省委召开警示教育会,对省级领导干部和市(州)、省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等进行警示教育,集中观看由省纪委监委拍摄制作的违反党的纪律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片——《戒尺》,通过深刻剖析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进一步强化以案明纪、以案示警,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切实将纪律规矩意识刻印于心,守牢底线、不逾红线。

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突出位置
“有的制定脱离实际的发展计划,罔顾中央关于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重大决策部署,不惜违规举债大肆进行‘资本招商’;有的在过境道路出入口花巨资‘造景’‘造塔’,盲目立项导致工程竣工半年后,就失去价值,直至完全荒废……”违反政治纪律问题,性质恶劣,贻害无穷,警示教育片开篇便披露近年来我省查处的部分典型案件,诸如此类无视地方实际,只为捞取个人政绩的行为,反映出其内心政绩观的偏差,而这与党中央三令五申强调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政绩观,严禁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要求背道而驰。
政治纪律在党的各项纪律中是管方向、管立场、管根本的总要求。据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总则中增写“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在分则中增写第五十七条,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并规定为从重或加重处分情形,足见党中央对此的高度重视。
政治纪律是根本的、一贯的,并时刻紧扣反腐败斗争形势的深刻变化而不断修订完善。“结合近年来监督执纪和案件查办中发现的党员干部结交政治骗子等现象,《条例》新增第五十五条,明确对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以及充当政治骗子的行为,依照其情节轻重,给予党内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规定。”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从办案情况来看,多名落马的领导干部存在结交“政治骗子”的情况,他们在“政治骗子”身上投资下注,可等来的并不是所谓“投资回报”和“美好前程”,而是党纪国法的严厉制裁。
除上述典型问题表现外,新修订的《条例》还对私自阅看有政治问题资料,搞政治攀附,搞两面人、做两面派,搞迷信活动等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条款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制度的笼子越扎越牢,但仍有铤而走险者。近5年,全省平均每年查处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党员干部400余人,仅2023年就查处480余人。“这反映出一些党员干部在严守政治纪律、领会政治要求、规范政治言行上仍存在一定偏差,需要不断提升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和政治执行力,恪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做政治上的明白人。”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严守“六项纪律”增强拒腐防变“免疫力”
坚守根本政治立场是基础,围绕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此次新修订的《条例》同样作出相应的规范和调整。如,第七章就组织纪律问题专门聚焦推动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增强党员组织观念、保障人才评价机制落实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其中,第八十四条和第八十六条对违规选任干部行为及适用处分作了明确规定,在这一方面,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经理杜虹是反面教材。
据办案人员介绍,杜虹在担任原铁投集团党委委员、董事,并兼任集团某下属公司“一把手”期间,在一些关键岗位上,四处安插“自己人”。“比如,杜虹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和公司员工管理办法,违规让其亲信陈某担任下属某投资公司总经理。在杜虹的‘荫庇’下,陈某盲目大干快上,致使公司负债累累。最终,杜虹落马后,其包括陈某在内的4名亲信全部被查,上演了一出‘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荒唐戏码。”
“内江隆昌市委原书记尹忠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利率最高时达到百分之百;眉山天府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殷良平借与商人老板打牌之机大肆敛财,最多一次‘赢’了8万余元……”对于掌握公权力的党员干部来说,廉洁自律是最基本的要求。但上述党员干部却对廉洁纪律“准绳”视而不见,既想当官又想发财,最终破纪破法、走向深渊。
“针对这些案件暴露出的典型问题,新修订的《条例》在违反廉洁纪律开篇就强调‘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不仅提出原则性要求,《条例》还作出可操作性的处分规定。以尹忠案暴露出的问题为例,《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二款明确,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就应依规依纪处理,从而将制度“笼子”扎得更紧。
注重从制度层面纠治各类违纪违法行为,在其他各项纪律修订中也有所体现。如,新修订的《条例》围绕群众纪律,聚焦乡村振兴、社会救助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以及其他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违纪行为作出系列规定。在第十一章生活纪律中列出铺张浪费、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等“负面清单”。
值得注意的是,纵览新修订的《条例》内容,第十章关于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在此次修订中增写条文最多,对在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等行为明确作出处分规定,使工作纪律边界更加明确、清晰。
在这一问题上,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原党委副书记、副院长王泗德就有脱离实际、随意用权的违纪行为。在该学院河道驳岸整治工程中,王泗德先是草率决策造成该工程“先天不足”,随后“错上加错”,又违规决策同意该项目不用施工图,最终导致项目无法通过审计、完成结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总以为不牵涉个人私利,哪怕没有按照党规党纪,都不算违纪,对自己身为领导干部作出的决策是否对单位、对工作带来不利影响,这个确实思考得比较少。”被查处后,王泗德对自己的错误认识进行了深刻剖析。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从违纪典型案例中汲取深刻教训,自觉反躬自省、查找偏差,紧密联系实际,准确把握‘六项纪律’的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切实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来源:廉洁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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