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金口河区地震应急预案(试行)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系列重要论述,健全完善区抗震救灾工作机制,持续深入防范重大地震灾害风险,有力有效应对重特大地震灾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四川省地震应急预案(试行)》《乐山市地震应急预案(试行)》《乐山市金口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全区突发地震事件的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对处置等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贯彻“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积极防控地震灾害风险,做好应对突发地震的准备,最大程度减少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区委领导、区政府统筹调度下,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的原则,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综合优势,不断完善部门间、行业间协作机制,强化乡(镇)政府主体责任和基层组织第一责任,形成抗震救灾整体合力。
1.4.3多级联动、广泛参与
充分发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筹协调及作为后方运转枢纽作用,突出多层级联动响应,优化整合应急力量资源,发挥专家和技术队伍作用,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加强数字赋能科技支撑,科学高效有序应对突发地震灾害。
2组织指挥体系及主要职责
2.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是区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下设的专项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在区应急委统筹协调下,建立常态化组织体系,具体负责指挥和实施全区抗震救灾工作。重特大地震发生后,在常态化组织体系基础上实施扩大响应,成立临时指挥机构。
2.1.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常态化组织体系
指 挥 长:负责防震减灾工作的副区长
第一副指挥长:区人武部分管副部长
常务副指挥长:区应急局局长、区防震减灾服务中心主任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分工副主任、区发改局局长、区经信局局长、区公安局分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乡村振兴局、区教育局、区民宗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自然资源局、金口河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体旅游局、区卫健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融媒体中心、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区防震减灾服务中心、区医保局、区供销社、区文旅服务中心、团区委、区红十字会、驻金武警中队、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金洋电力公司、金峨供电公司、国家电网金口河区供电站、乐山金口河区攀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峨加油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乐山销售分公司金口河加油站、关村坝火车站、中国电信乐山金口河分公司、中国移动乐山金口河分公司、中国联通乐山金口河分公司等企业主要负责同志。
2.1.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区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防震减灾服务中心主任兼任常务副主任,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区应急局、区防震减灾服务中心各1名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
2.1.3 工作组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响应等级和实际需要,临时设立相应工作组,并根据实际增减、合并工作组或调整成员单位。各工作组组长根据响应等级分别由区领导、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工作组成员由有关成员单位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实行集中办公,落实工作组及本部门工作职责,并完成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详见附件)。
①综合协调组
由区应急局牵头,区融媒体中心、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局、区卫健局、区防震减灾服务中心、区人武部和灾区乡(镇)政府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全区抗震救灾综合协调工作;协助指挥长、副指挥长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行动;负责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舆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承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活动和文电工作;负责指挥部后勤保障工作等。
②技术保障组
由区应急局、区防震减灾服务中心牵头,区经信局、区自然资源局、金口河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和灾区乡(镇)政府等组成。
主要职责:统筹负责会商研判工作;负责地震监测和趋势研判工作;协调军地各方资源开展震后数据服务支撑工作;开展灾区气象监测,做好灾区气象预警;开展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的监测和有关防控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地质灾害、水灾等各类次生衍生灾害开展应急排查、应急监测、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专家队伍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指导;负责区内外有关监测研判工作队伍的协调工作。
③抢险救援组
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卫健局、区防震减灾服务中心、区消防救援大队、团区委、区红十字会和灾区乡(镇)政府等组成。
主要职责:制定抢险救援行动计划,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和灾害抢险;指导灾区开展自救互救,负责统筹引导社会应急力量和志愿者队伍的动员、组织、派遣、管理等工作;负责区内外有关抢险救援队伍的协调工作。
④军队协调组
由区人武部牵头,驻金武警中队和区应急局等组成。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武警、民兵等队伍支援地方开展营救群众、医疗支援、转移运送人员物资、稳定秩序及执行抗震救灾其他任务;保障军队指挥机构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建立直接对接工作机制。
⑤群众安置组
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教育局、区民宗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文体旅游局、区乡村振兴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团区委和灾区乡(镇)政府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指导各乡(镇)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避难场所;指导开展房屋建筑震后安全性应急评估;负责受灾群众临时安置、生活物资供应和生活污水、垃圾等处理;负责遇难人员及孤、残人员善后事宜;组织金融机构做好保险理赔工作;组织社会应急力量和志愿者有序参与群众安置等工作。
⑥医疗防疫组
由区卫健局牵头,区经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红十字会和灾区乡(镇)政府等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调配医疗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装备;开展食品、饮用水等的卫生监督检查、监测和污染防控;开展新冠肺炎等重大传染性疾病、动植物疫情的监测和卫生消杀工作;开展灾后心理干预服务工作;做好灾区医药用品等的保障工作;负责区内外医疗救援队伍的协调工作。
⑦交通运输组
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和灾区乡(镇)政府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抢修、维护交通运输设施,组织协调运力,配合做好救援队伍、受灾人员、救灾物资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的紧急运输工作;负责区内外交通抢险、运输队伍的协调工作。
⑧要素保障组
由区经信局牵头,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文体旅游局、区财政局、金洋电力公司、金峨供电公司、国家电网金口河区供电站、乐山金口河区攀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峨加油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乐山销售分公司金口河加油站、中国电信乐山金口河分公司、中国移动乐山金口河分公司、中国联通乐山金口河分公司和灾区乡(镇)政府等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抢修供电、通信、供水、防洪、广播电视和金融服务等设施设备;组织力量开展电、水、成品油等要素的应急供应工作;保障受灾群众、受灾企业应急支取等金融需求;指导开展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震后安全性应急评估和排危除险工作;负责区内外有关要素保供以及基础设施抢修队伍的协调工作。
⑨治安维稳组
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融媒体中心、区司法局、驻金武警中队和灾区乡(镇)政府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维稳工作,依法从严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加强灾区重要场所的安保工作,必要时组织重要目标临时转移、搬迁;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负责灾区各治安维稳队伍的协调工作。
⑩救灾物资组
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经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团区委、区红十字会和灾区乡(镇)政府等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调集、征用抢险救援应急物资,保障灾区物资供应;组织开展受灾救济救助工作;依法从严加强灾区市场交易监督管理,维护经营秩序;建立救灾捐赠协调机制,向社会发布救灾物资需求信息及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组织、指导、监督全区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使用;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力量后勤保障工作。
⑪社会管理服务组
由团区委牵头,区民政局、区应急局、区红十字会和灾区乡(镇)政府等组成。
主要职责:整合群团力量,做好社会应急力量、志愿者队伍等的组织、派遣、管理工作,组织引导社会应急力量、志愿者有序配合抢险救援、转移安置群众、运输配发物资、恢复重建等工作。
⑫宣传报道组
由区融媒体中心牵头,区公安分局、区文体旅游局、区卫健局、区应急局、区防震减灾服务中心和灾区乡(镇)政府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抗震救灾信息的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引导;组织开展科普宣传、安全提示;加强灾区内外记者的管理服务工作。
⑬灾损评估组
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自然资源局、金口河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防震减灾服务中心和灾区乡(镇)政府等组成。
主要职责:开展地震烈度、灾情调查和跟踪评估;调查核实受灾情况,评估地震灾害损失,调查总结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2乡(镇)抗震救灾指挥部
乡(镇)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本级政府抗震救灾组织指挥体系。乡(镇)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本区域抗震救灾工作,应当明确并完善组成人员,健全指挥协调机制,建立日常工作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地震风险趋势,安排部署地震防范应对准备工作。
3地震灾害分级应对
3.1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地震事件,按其破坏程度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
①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300人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区上年地区生产总值3%以上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区域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
②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区域内发生6.0—6.9级地震。
③较大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区域内发生5.0—5.9级地震。
④一般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区域内发生4.0—4.9级地震。
3.2应对分级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区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同时报请市政府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应对。发生一般地震灾害,由区政府及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应对。当地震灾害超出区政府应对能力时,报请市政府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
涉及跨市、县级行政区域的,报请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必要时请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一响应支援。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域的,超出区政府应对能力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市级层面协调支持或组织应对,并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其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工作。
3.3响应分级
区级层面响应分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3.3.1一级响应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区级地震一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5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地震。
②区域内发生6.0级以上地震。
③发生社会关注度特别高、危害特别大的地震。
一级响应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启动建议,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启动后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3.3.2二级响应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区级地震二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
②区域内发生5.0—5.9级地震。
③发生社会关注度高、危害大的地震。
二级响应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同意,并报告区委、区政府。启动后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3.3.3三级响应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区级地震三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
②区域内发生4.0—4.9级地震。
③发生社会关注度较高、危害较大的地震。
④发生灾情明显涉及两个及以上乡(镇)、或超出事发地乡(镇)应对能力的地震。
三级响应由区应急局或有关部门提出启动建议,经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组织会商研判后,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同意,向区政府报告。启动后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3.3.4响应级别调整
启动应急响应后,如果发现响应级别与实际灾情明显不符,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调整响应级别的建议,启动应急响应机构宣布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运行机制
4.1监测预报与预警
区防震减灾服务中心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区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地震趋势预测意见,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核实、综合分析研判。区政府根据地震趋势预测意见发布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同时报告市防震减灾服务中心。
4.2信息报告
4.2.1震情速报
区内发生地震后,区防震减灾服务中心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和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复核,按规定上报区委、区政府,通报有关乡(镇)、区级有关部门,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2.2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受影响地区的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及时将地震有关信息报告区政府及区应急局、区防震减灾服务中心,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区应急局、区防震减灾服务中心要快速获取地震灾害评估结果,并报告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局迅速组织各方力量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并通报乡(镇)和区级有关部门。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卫健局等部门要及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局)通报灾情信息。
4.3先期处置
地震灾害发生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乡(镇)政府应迅速发动本地干部群众开展灾情收集上报和自救互救工作,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对交通干道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安置点,调配、征集救援救灾物资,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区防震减灾服务中心迅速组织震情会商,提出地震趋势意见和工作建议,并通报乡(镇)政府和区级有关部门。
区应急局迅速调度了解灾情形势,提出启动区级地震应急响应建议,调派救援队伍,集结支援力量进入预备状态。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按照本预案及部门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工作进展,并通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局)。
4.4组织指挥与应急行动
4.4.1一级响应组织指挥与应急行动
在区委领导下,区政府实施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为基础的扩大响应,成立“金口河区应对××××(日期)××(地名)××级地震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由区长任总指挥,区政府和区人武部、驻金武警中队有关领导等任副总指挥并兼任有关工作组组长,区级有关部门、人民团体、驻金单位(企业)和受灾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或成员。
主要工作:
①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按照领导指示批示,统一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视情请求市级有关部门和邻近县(市、区)政府及其抗震救灾指挥部援助。
②总指挥负责组织指挥全区抗震救灾工作,震后第一时间在区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召开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前往参加会议,会议宣布启动一级响应决定,了解灾情、社情和救灾需求,组织协调抢险救援力量,指导区减灾委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适时抽调专家支持抗震救灾。
③总指挥靠前指挥,视情派出多个工作组分赴重点受灾区域现场督导,必要时在灾区发表广播电视动员讲话;区应急局牵头搭建现场指挥场所,实时组织抗震救灾工作。
④各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力量对本系统本行业开展灾情排查和救援救灾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在应急响应期间加强值班值守。
⑤区防震减灾服务中心立即组织会商研判,及时通报震情趋势会商意见;会同市防震减灾服务中心等加强监测,及时通报地震数据。
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区政府应急指挥中心组建指挥部后方指挥协调中心,由1名副总指挥牵头负责,以充分发挥统筹协调及作为后方运转枢纽作用。各成员单位派负责同志参与集中办公和协调处理本部门有关工作。
⑦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迅速到位,牵头单位组织有关成员按职责全力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⑧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对外发布启动一级响应决定,组织编写抗震救灾工作简报,及时发布有关信息。有关工作组和成员单位组织协调媒体做好抗震救灾工作报道。
4.4.2二级响应组织指挥与应急行动
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从常态化组织体系中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受灾乡(镇)党委、政府成立“金口河区应对××××(日期)××(地名)××级地震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分别担任副指挥长和有关工作组组长。
主要工作:
①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市防震减灾服务中心报告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按照上级领导指示批示,统一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②指挥长组织指挥抗震救灾工作,震后第一时间在区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召开会议,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前往参加会议。会议宣布启动二级响应决定,了解灾情、社情和救灾需求,组织协调抢险救援力量和物资,协调区减灾委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适时抽调专家支持抗震救灾。
③指挥长靠前指挥,区应急局牵头搭建现场指挥场所,实时组织抗震救灾,并视情派出多个工作组分赴重点受灾区域现场督导。
④各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力量对本系统、本行业开展灾情排查和救援救灾,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在应急响应期间加强值班值守。
⑤区防震减灾服务中心立即组织会商研判,及时通报震情趋势会商意见;会同市防震减灾服务中心等对灾区加强监测,及时通报地震数据。
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区政府应急指挥中心组建指挥部后方指挥协调中心,由1名副指挥长牵头负责,以充分发挥统筹协调及作为后方运转枢纽作用。各成员单位派联络员参加集中办公和协调处理本部门有关工作。
⑦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迅速到位,牵头单位组织有关成员按职责全力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⑧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对外发布启动二级响应决定,组织编写抗震救灾工作简报;有关工作组和成员单位组织协调媒体做好抗震救灾工作报道。
4.4.3三级响应组织指挥与应急行动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从常态化组织体系中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受灾乡(镇)成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或工作组开展应对处置工作。区政府及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具体组织应对处置工作。
主要工作:
①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指导协调抗震救灾工作,震后第一时间在区应急局召开会议,了解灾情、社情和救灾需求。会议宣布启动三级响应决定,组织协调抢险救援力量和物资,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市防震减灾服务中心报告抗震救灾工作进展。
②有关成员单位联络员按通知要求前往区应急局参加会议,负责协调处理本单位有关工作。
③区防震减灾服务中心立即组织会商研判,及时通报震情趋势会商意见。
④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震中现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
⑤各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力量,对本系统、本行业开展灾情排查和救援救灾,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在应急响应期间加强值班值守。
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对外发布启动三级响应决定,组织编写抗震救灾工作简报,及时发布有关信息;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协调媒体做好抗震救灾工作报道。
4.4.4其他情况组织指挥与应急行动
区级层面未启动响应时,由事发地乡(镇)政府或其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应对处置工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协调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主要工作:
①区应急局第一时间调度了解灾情、社情,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及其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抗震救灾工作进展。
②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各司其职,迅速指导开展灾情排查,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③区防震减灾服务中心立即组织会商研判,及时通报震情趋势会商意见。
④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视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重点受灾区域指导抗震救灾工作。
4.5应急处置主要措施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各工作组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特别是在道路、电力、通信“三断”情况下,应果断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①灾情收集与分析研判。利用卫星、无人机遥感、空中侦查、地面勘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综合运用监测手段、模拟系统快速评估灾区受灾情况。组织收集、汇总受灾乡(镇)各行业灾情信息,必要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多渠道向社会公开灾情报送方式,动员社会各方参与灾情收集工作。
②人员排查搜救。组织指导受灾乡(镇)组织基层队伍开展自救互救;及时调派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安全生产救援队伍,协调灾区及周边驻守的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调配大型机械设备、破拆顶撑工具、生命探测仪等专业救援装备,赶赴灾区开展入户排查和人员搜救工作。
③医疗救治。组织医疗队伍赶赴灾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血浆等的组织调度,加大对重灾区医疗器械、药品的供应,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及家属安抚工作,及时开展群众心理疏导、危机干预等工作。
④群众转移安置。组织受灾和受威胁群众转移,鼓励群众投亲靠友,及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安全的集中安置点,排查巡查集中安置点安全隐患。设立救灾物资集中接收点(库),筹集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折叠床、移动厕所等生活物资设备,按有关规定实施救灾救助。
⑤应急交通运输。及时对灾区进行必要的交通管制,清除路障、疏通交通干道,开辟绿色应急通道,维护交通秩序。组织抢险抢修队伍赶赴灾区,紧急调拨、租赁、征用各类运输工具,抢修维护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综合调配交通运力,保障救援救灾工作需要。
⑥基础设施抢修保障。组织抢修供电、通信、供水、供气和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调集应急供电车、通信车、供水车等,提供应急供电、供水等要素保障,搭建应急通信网络,优先确保应急指挥、重要部门、人员搜救、医疗救治、群众安置需要。
⑦卫生消杀防疫。对灾区饮用水、食品、药品等开展监测、巡查、监督,组织开展卫生消杀和疫情防控工作,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报告制度,根据需要及时开展医学检验、疫苗接种工作,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排污排泄物的消毒、无害化处理,严防各类传染病疫情的滋生蔓延。
⑧社会治安维护。依法从严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和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警戒,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服务工作。
⑨次生灾害防治。加强地震、气象、空气、水源、土壤、地质灾害等的环境监测、排查、应急处置,及时采取停课停工停产措施,关闭关停受影响景区、厂矿、在建工程等,组织技术人员对水库堤坝、堤防闸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开展排查、评估、除险加固,及时预报预警、应对处置,减轻或消除危害,必要时组织人员及时转移撤离。
⑩烈度评定与损失评估。组织或配合上级专家开展发震构造研究,对地震烈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地质灾害、社会影响等进行调查,开展烈度评定;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筑物、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等,组织人员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⑪社会力量动员。根据需要,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志愿者队伍有序参加抗震救灾工作,统一规范社会应急力量、志愿者队伍的申报、派遣、管理服务工作。
⑫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及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应急广播、电视、网络等多渠道发布抗震救灾信息,有序做好震情、灾情信息发布以及后续新闻报道工作。密切关注线上线下舆论动态,开展科普宣传,做好舆情引导工作。
⑬涉外事务管理。妥善转移安置灾区涉外人员,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做好境外新闻媒体采访工作的组织管理;根据安排,组织协调涉外救援队伍申报入境和在灾区开展救援行动,做好涉外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
⑭生产生活恢复。监测灾区物价和供给,采取必要干预手段,恢复灾区正常市场供应,稳定灾区市场秩序;指导帮助灾区有序稳妥地组织复学、复工、复产。
⑮紧急征用管制。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向社会公众、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紧急征用急需的物资、器材等,对特定区域实行封闭管理等特别处置措施,对生产、贸易等经济活动实行临时管制,及时发布公告及有关补偿政策。
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6响应结束
当人员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建议,按程序报批后宣布终止响应,应急救援阶段转入恢复重建阶段。
4.7恢复与重建
根据救灾响应启动级别,按照有关规定分类启动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科学有序推进综合评估灾害损失等灾后恢复重建有关工作。区政府承担灾后恢复重建主体责任,区级有关部门落实灾后恢复重建有关保障措施,充分激发群众内生动力,引导社会资源有序参与,共同努力重建美好家园。
4.8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
4.8.1临震应急事件的应急处置
临震应急事件,指省政府发布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后,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及时进行处置的地震事件。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临震应急处置工作,主要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①区防震减灾服务中心负责加强震情监视,核实地震异常,及时报告震情趋势研判意见。
②区应急局会同区级有关部门指导、督促有关乡(镇)做好防范应对准备,协调有关救援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③区级有关部门负责对本系统、本行业可能即将受到的地震影响进行评估,对重要场所、重点地段以及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区域制定对策,采取准备措施。
④区融媒体中心、区公安分局、区文体旅游局、区应急局、区防震减灾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维护社会稳定。
应急处置结束:
①当省政府或预报发布机关对预报区作出未来一段时期内无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发生的趋势判断意见后,区政府发布终止临震应急公告。
②当预报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区政府和区级有关部门立即按照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8.2强有感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
强有感地震事件,指发生在区内有明显震感,无明显破坏,但可能会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的地震事件(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下、其他地区发生4.5级以下地震)。
区政府负责统一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内的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当地应对处置,主要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①区应急局迅速了解事发地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事发地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②区防震减灾服务中心负责加强震情监视,判断震情趋势并及时通报。
③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8.3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处置
地震谣传事件,指某地区出现流传较为广泛的地震谣言,对正常社会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涉震事件。
区政府负责统一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内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导、督促事发地政府应对地震谣传事件,主要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①区防震减灾服务中心迅速对地震谣传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明确事件性质,并发布公告,通报事发地乡(镇)政府和区级有关部门。
②区融媒体中心、区公安分局负责指导,并协助当地采取措施平息谣传,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③如果地震谣传扩散迅速,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派出工作组赶赴受影响地区,指导开展辟谣维稳工作。
4.8.4地震波及事件的应急处置
地震波及事件,指在我区相邻地区发生的,并且可能波及我区且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
邻区发生5.0级以上地震后,区应急局、区防震减灾服务中心迅速分析邻区地震对我区的影响,研判我区最高地震烈度,评估地震可能造成的伤亡损失,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市防震减灾服务中心。区应急局迅速了解受影响地区的灾情和社情,分级组织、指导实施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启动应急支援工作。
①邻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震中距离我区边界200公里以内的。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受影响乡(镇)应对处置。当对区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②邻区发生6.0—6.9级地震、震中距离我区边界100公里以内的。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受影响乡(镇)应对处置。当对区内造成较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③邻区发生5.0—5.9级地震、震中距离我区边界50公里以内的,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受影响乡(镇)应对处置。
区外其他地区发生地震灾害需要我区支援的,按照上级党委、政府及有关指挥机构决策部署实施。
5应急准备与支持
5.1预案准备
区政府、各乡(镇)政府应组织制订、修订本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应急局备案;推进政府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地震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备案、检查工作,按规定分别报同级应急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福利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区应急局备案。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在综合性应急预案中明确地震应急内容或制定地震应急预案。重大活动组织方应当在活动应急预案中明确地震应急内容或制定地震应急预案。预案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配套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支撑性文件。
5.2宣传演练
区政府和基层组织应积极开展地震科普知识宣传活动,按照预案开展地震应急演练。区级抗震救灾综合演练由区应急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参与。区政府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抗震救灾综合演练。区级有关部门每2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地震应急演练,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定期组织开展以避险逃生、自救互救为主要内容的演练活动,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医院、福利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要定期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3队伍保障
区消防救援大队是应急救援的国家队、主力军,区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体系并提供必要支持保障;各类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和救援的骨干力量,各涉灾部门应建立和管理本系统、本行业的专业应急队伍,定期开展技能培训,积极参加抢险救援演练,增强地震应急救援能力;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应急处置和救援的突击力量,要依法建立健全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基层应急队伍是第一时间开展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各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或者与辖区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并培训好基层应急队伍,还要抓好网格化信息员队伍等的建设培养;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辅助力量,应积极组织发动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群测群防、自救互救等工作。
5.4物资储备
区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应急预案,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措施和方案,加强应急物资生产、收储、调拨、紧急配送体系建设,完善应急交通运输体系,保障抗震救灾所需物资、生活用品的供应。区应急局负责会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等部门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有关物资储备,并及时补充更新。
5.5资金保障
区政府应当将应急救灾经费列入区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完善区应急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地震应急准备、应急演练资金由区应急局提出,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政府财政预算。对受地震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乡(镇),区级启动应急响应的,由区财政局会商区应急局后,根据响应级别、灾害程度、地方财力等予以适当救灾经费补助,由乡(镇)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抗震救灾期间有关支出。区财政局、区应急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5.6技术支撑
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完善应急指挥系统。有条件的乡(镇)政府也可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系统,并与区应急指挥系统互联互通。区政府应当建立能全面反映本地实际的基础数据库,健全信息收集和传递渠道,完善日常管理制度和信息处理方法,建立应急通信网络体系,配备卫星电话、电台、对讲机等应急通信设施设备,健全上下互通、左右互联、资源共享的地震应急指挥技术体系。应根据工作需要,组建由多种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组,适时提供技术支撑服务。
6附则
6.1责任与奖惩
公民按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求,参加抗震救灾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单位的工资绩效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地震灾害重要情况,或应急处置不力,以及在抗震救灾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局)组织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实施后,由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情况开展跟踪分析、督促检查,并根据实际需要向区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6.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6.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金口河区应对地震灾害组织指挥体系参考图
2.金口河区应对地震灾害应急响应流程参考图
3.地震灾害事件分级应对响应一览表
4.金口河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
5.金口河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