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全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按照市环保局《关于开展乐山市2017年环境执法大练兵的通知》(乐市环发〔2017〕50号)文件精神,我局决定于2017年6月至10月,在全区开展乐山市金口河区2017年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大练兵目的 (一)推进全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磨练执法队伍,切实提高整个执法队伍规范执法的意识和能力,增强依法执法能力。 (二)树立先进榜样,振奋队伍精神,提升凝聚力,提高士气,调动整个队伍加强环境执法的积极性。 (三)营造“比学赶帮超”的工作氛围,调动区环境执法人员学习法律法规和提高执法技能的主动性,提升我区环境执法整体水平。 (四)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提高企业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意识,提升全区环境管理水平。 二、大练兵内容 集中5个月时间,将日常检查、各类专项行动、行政处罚案卷评审、环境监察稽查和交叉执法检查等各项工作作为练兵手段,切实开展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一是通过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全面系统学习,筑劳依法执法基础。二是推进行政处罚证据材料规范化建设,重点规范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内容,做到程序合法、内容完整、重点突出、逻辑严密、表达准确客观。三是注重提升执法人员工作能力,培养执法人员熟练掌握现场监察执法要点、总结提炼现场执法方法和技巧、规范运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提高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做到依法、严格、规范执法。四是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文明执法的理念,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和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五是加大对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增强环境执法震慑力。 三、时间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6月15日前)。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活动方案,6月15日前全面完成动员部署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大练兵活动信息报送工作,6月20日前将活动方案、联络人员名单报送市环保局。 (二)活动实施阶段(6月16日—10月10日)。组织开展大练兵活动,将大练兵与日常执法监管相结合,与正在开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攻坚月相结合,积极组织环境执法人员系统学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范行政处罚证据采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配合市环保局适时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每月报送大练兵活动简报。 (三)自评自荐阶段(10月10日—10月15日)。开展自评,并于2017年10月15日前,将活动自评报告、表现突出集体和表现突出个人候选名单情况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市环保局。 (四)总结表扬阶段(10月16日—10月20日)。配合市环保局组织对我区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评估,评选出表现突出集体和表现突出个人候选名单。 四、大练兵要求 (一)高度重视、全面部署。开展环境执法大练兵,是磨练执法队伍、提高依法规范执法的意识和能力、振奋队伍精神、提高队伍凝聚力的重要举措。区环保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各相关科室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环境监察执法大队,由陈元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组织开展工作。把大练兵作为2017年下半年环境执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组织领导、信息调度、督查调研等工作机制。根据制定的工作方案,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要深入开展大练兵活动,调动环保系统的积极性,发动所有在岗执法人员全员参与。全面营造“比学赶帮超”的工作氛围,调动环境执法人员学习基础知识、研究执法技能、提高个人素质和执法能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科学练兵、注重实效。要抓住执法重点、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大练兵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充分利用“六个渠道”。通过日常检查、12369及信访举报、隐患排查、督查与稽查、“双随机”检查等渠道发现环境突出问题,形成整体合力,通过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不断提升执法人员综合执法能力。 二是用好“五个手段”。充分利用新《环境保护法》及四个配套办法,加强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等手段的使用,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加大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震慑一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三是注重“四个结合”。采取“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结合,日间检查与夜间检查相结合,工作日检查与节假日检查相结合,自查与交叉互查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发挥现有执法装备作用,提升现场执法水平。 四是整治“重点”。对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等重点领域加大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三)鼓励先进、树立典型。活动结束后,区环保局对区域内大练兵情况开展自评,对表现突出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四)加强宣传报道、鼓励公众参与。在大练兵期间要组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做好大练兵的宣传报道;对执法力度大、工作成效突出、公众满意度高的,组织专项宣传,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力度,进行深度报道,形成声势。同时,要鼓励公众和媒体参与到大练兵活动中来,积极举报或反映损害群众健康的环境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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