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秸秆禁烧区域的通告 为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区划定秸秆禁烧区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镇、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需特殊保护的区域以及干线道路、敏感设施等周边区域为秸秆禁烧区域。 ㈠金口河区城市建成区及对该区域空气环境具有重大影响的永和镇、和平彝族乡行政区域全境。 ㈡对金口河区城市建成区空气环境具有显著影响的区域,包括其主导风向上风向的金河镇铜河村全境,次主导风向上风向的金河镇五一村、五星村及吉星乡等山区地区。 ㈢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所涉及的乡(镇);乡(镇)建成区周边1公里范围区域;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湿地公园及周边1公里范围区域;学校、医院、疗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周边1公里范围区域。 ㈣铁路、省道公路沿线两侧各2公里的区域。 ㈤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生产基地。 二、在上述区域禁止露天焚烧水稻、玉米、薯类、油料、小麦、棉花、甘蔗等农作物收获籽实后的剩余部分以及落叶、杂草等生物废弃物,确保不见烟雾、不见火光、不见黑斑。 三、对在上述区域违法焚烧秸秆的,由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处以罚款。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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