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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贯彻落实国家乡村振兴发展战略,提升城乡零售点合理布局一体化发展水平,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37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四川省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的指导意见》(川烟专〔2025〕1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参照《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通过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规划适用于乐山市金口河区辖区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许可类事项的办理及零售点合理布局具体事项。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按照《四川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
第四条 零售点布局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依法行政、科学规划、均衡发展、服务社会的原则;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按需布局、动态平衡的原则;坚持公开透明、履约尽责、定期评估、适时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 乐山市金口河区行政区域内零售点布局采取以数量、间距为标准的布局模式,以人口普查人数、区域特征、综合购买力、卷烟销量以及相关发展趋势等因素为依据,将辖区内街道、农村划分为最小市场单元格,通过科学合理的评估,测算零售点容量,作为最小市场单元格零售点设置的指导数。
第六条 本规划所称零售点指导数是指各市场单元格内可设置的零售点数量,烟草专卖局应当在最小市场单元格指导数量内设置零售点,单元格零售点数量达到或者超过指导数上限的,不予新增零售点,按照“退一进一”“先退后进”原则依法办理。
第七条 金口河区烟草专卖局可以根据上一年度烟草制品零售点集中度、增长趋势、历史峰值、城市规划及政策调整等情况,每年对最小市场单元格内的零售点指导数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应经科学测算、合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单次调整幅度控制在3%以内,经当地政府网公告30日后实施。
第八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及附件应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 零售点总体布局规划
第九条 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历史零售点数量等相关因素,以满足卷烟市场需求和零售点平衡布局为主要目的,将辖区划分为11个最小市场单元格,采取“数量”调控、“距离”控制及“数量+距离”调控等布局规划模式。最小市场单元格的零售点容量通过采用统计学等方法,经科学合理的测算评估后进行设置。科学设定各单元格区域内零售点数量,详见附件4《乐山市金口河区合理布局测算报告》。
第三章 城区零售点布局规划
第十条 根据乐山市金口河区实际情况将城区划分为5个单元格,对城区的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采取“数量+距离”调控模式,所属单元格受数量调控和距离布局双重限制,零售点之间间距标准为30米以上。具体最小市场单元格划分情况及零售点指导数量等详见附件2《乐山市金口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
第四章 农村零售点布局规划
第十一条 根据乐山市金口河区实际情况将农村划分为6个单元格,对农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采取“数量+距离”调控模式,所属单元格受数量调控和距离布局双重限制,零售点之间间距标准为50米以上。具体最小市场单元格划分情况及零售点指导数量详见附件2《乐山市金口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
第十二条 对无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空白行政村采取“数量”调控模式,原则上1个行政村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所属单元格的数量调控限制。
第五章 特殊区域零售点布局规划
第十三条 特殊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采用以下标准。
(一)封闭式住宅小区对内经营的零售点设置根据小区指导数量采用“数量+距离”调控模式布局。封闭式住宅小区住户户数在200户以上、不足400户的,可以设1个零售点,住户户数在400户以上的,可以设2个零售点,同一住宅小区内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零售点之间间距设定为不低于30米。
零售点应为平层全开放式门店,住宅小区临街的经营场所(卷烟摆放或出入口、标牌设置面向建筑物外的)、开放式住宅小区,参照所在区域市场单元格的布局模式执行。
(二)各类综合性商业市场、农贸市场、专业批发市场等商业市场内,根据固定门面(摊位)的数量采用“数量+距离”调控模式设置零售点。门面(摊位)数量不足200户的,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门面(摊位)数量200户以上的可设置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零售点总数不超过2个,零售点之间间距设定为不低于30米。
(三)交通枢纽候乘场所,如客运汽车站、客运铁路车站、渡船码头等候乘场所采用“数量+距离”调控模式布局,零售点布局参考室内面积不足2000平方米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室内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可设置2个零售点,零售点总数不超过2个,零售点之间间距不低于50米。
(四)封闭式特殊区域内设置的对内经营场所采用“数量”调控模式布局,如军事单位、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监狱等对内经营的封闭式特殊区域,可以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五)休闲娱乐区域,如公园、游乐园、体育馆、度假村内集中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内采用“数量+距离”调控模式布局,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可设置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区域内零售点之间间距设定为不低于50米,设置零售点总数量不超过2个。
(六)具备安全保障措施、不存在安全隐患的加油站便利店,采用“数量”调控模式布局,按照“一店一证”原则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参照本条第(七)项规定进行设置。
(七)高速公路服务区(单侧)采用“数量”调控模式布局,每个服务区可设置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即油区与非油区分别设置1个零售点)。
上述特殊区域内的零售点仅作为该场所内的零售点设置参照,不作为其他零售点间距测量的参照零售点,不受所属单元格的数量调控限制且不计入所属最小市场单元格零售点数量。
第十四条 新建或在建的城镇新区、特色城镇、住宅小区、道路等,处于开发或规划阶段,尚未纳入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区域单元格调控规划表的区域和小区,采取“距离”调控模式布局,零售点之间间距设定为不低于50米。
第六章 特殊业态零售点布局规划
第十五条 特殊业态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采用以下标准
(一)辖区单元格内娱乐服务、其他类业态采用距离调控模式布局,零售点之间间距不低于60米,不受所属单元格的数量调控限制。
(二)经营面积不低于200㎡的超市,零售点之间间距为城区不低于30米,农村不低于50米,不受所属单元格的数量调控限制。
(三)经营面积不低于2000㎡的商场,零售点之间间距放宽至不低于30米,不受所属单元格的数量调控限制。
第七章雪茄烟零售点布局规划
第十六条 雪茄烟零售点布局实行单独布局,采用以下标准
(一)雪茄烟零售点指经营范围只包含雪茄烟本店零售的固定经营场所。雪茄烟零售点应有专门用于雪茄烟陈列、展示的设施,有能够恒定维持雪茄烟储存所需湿度、温度条件的设备设施,有满足雪茄烟品鉴条件的区域、工具及良好通风条件的品鉴环境。
(二)雪茄烟零售点与其他卷烟、电子烟零售点互不作为布局参照。对雪茄烟零售点的布局采取数量调控模式,乐山市金口河区烟草专卖局参考人口数量、市场特征、消费需求、合理利润等因素,设置辖区雪茄烟零售点指导数量,原则上乐山市金口河区行政区域内设置1个雪茄烟零售点。
(三)乐山市金口河区烟草专卖局根据雪茄烟市场需求、产业政策等变化情况,可对辖区内雪茄烟零售点指导数量进行动态调整,单次调整不超过1户,经当地政府网公告30日后实施。
(四)根据雪茄烟零售点布局规划取得的许可证,如果申请许可范围变更的,需符合申请变更许可范围所对应的零售点布局规划。同一经营地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不再核准雪茄烟零售许可。
第八章 特殊情形零售点布局规划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以下标准适当放宽距离限制:
(一)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且属于视力残疾的一级盲、二级盲,听力残疾的一、二、三级,言语残疾的一、二、三级,肢体残疾的重度(一级)、中度(二级),由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后,放宽间距限制,按城区不低于20米、农村不低于30米进行核定,不受所属单元格的数量调控限制。以上残疾类型的其他等级不予优待。
(二)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经核实后,按照城区不低于20米、农村不低于30米进行核定,不受所属单元格的数量调控限制。
(三)残疾军人,由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后,放宽间距限制,按照城区不低于20米、农村不低于30米进行核定,实际经营者必须为其本人或其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
(四)退役军人,经核实后,可放宽间距限制,按照城区不低于20米、农村不低于30米进行核定,实际经营者必须为其本人。
(五)政策帮扶对象持有政府开具的有效证明,经核实后,可放宽间距限制,按照城区不低于20米、农村不低于30米进行核定,实际经营者必须为其本人。
(六)政府招商引资的重点企业持有政府开具的有效证明或相关文件,经核实后,可放宽间距限制,按照城区不低于20米、农村不低于30米进行核定。
(七)辖区内新建成的“烟火火”红色驿站初次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相邻零售点之间的间距设定为城区不低于20米、农村不低于30米,不受所属单元格的数量调控限制。
(八)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或者因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搬迁、通道改变等客观原因导致原许可证处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范围内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在有效期内或自原许可证注销之日起六个月内另行选址的享受优惠政策。
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可放宽间距限制,按照其所属单元格间距控制标准的基础上减少10米进行核定,不受所属单元格的数量调控限制,实际经营者必须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家庭成员限于营业执照备案的家庭经营模式下共同经营家庭成员范围)。
以上客观原因消除后,持证人对新许可证申请歇业的同时在原核定经营地址申请新办的,可放宽间距限制,按照其所属单元格间距控制的基础上减少10米进行核定,不受所属单元格的数量调控限制。实际经营者必须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家庭成员限于营业执照备案的家庭经营模式下共同经营的家庭成员范围)。
(九)距离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不足50米,已合法持有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原则上许可证到期不予延续。
距离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米以上、不足200米的已合法持有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可保留其继续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资格。
上述情形的持证零售户,在其许可证有效期结束前,主动申请搬迁、变更经营地址的,依据第八章第十七条第(八)项规定执行。
(十)上述情形,除明确指出不受所属单元格的数量调控限制的,其他均受所属单元格的数量调控限制。同一申请人在乐山市金口河行政区域内只享受一次上述政策。
第九章 不予设置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资格方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4.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或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的场所。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三)经营方式方面
1.通过涉烟自动售货机(柜)、无人超市、电玩游戏机等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四)特殊区域方面
1.距离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不足200米的区域原则上不再新增烟草制品零售点。
若政府、烟草上级部门出台新标准的,从其标准执行。
2.诊所、医院、党政机关内部等依照当地政府或机构明确规定不能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3.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划所称数量调控模式,是指通过设定规划期限内特定区域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上限,达到调控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空间分布与适度规模的目的。
第二十条 本规划所称距离控制模式,是指以设定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为布局标准,通常按照不同区域特点分别设定最近两个零售点的间距标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所称“数量+距离”控制模式,是指以数量调控和距离控制相结合的综合模式。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所称“退一进一”“先退后进”,是指在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中,当某个区域的零售点数量达到规划上限时,烟草管理部门将停止增设新零售点,新申请设立零售点需遵循“先退出一个、然后才能进入一个”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所称特殊业态烟草制品零售点主要是指(一)娱乐服务类:以提供餐饮、住宿、休闲、娱乐等服务为主的,如酒店、饭店、KTV、酒吧、网吧、台球厅等;(二)其他类业态:1.以经营传统食品为主的零售专业店,如水果、蔬菜、干果、无包装的肉类、茶叶店等;2.零售除烟酒、食品之外的某一类商品的专业店,如文具、书报、农具、五金、母婴用品等;3.其他小型服务性行业,并难以归入娱乐服务类的,如修车行、彩票销售、理发店等。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所称雪茄烟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单独从事雪茄烟零售业务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具有雪茄烟储存保管条件的固定经营场所。
雪茄烟零售点的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经营场所地址应当具体明确,具有唯一性,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相符。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所称“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用于商品销售、存储的不可移动且合法使用的场所。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经营场所应设置零售商品展示的柜台或货架,明确存储位置或场所,具备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固定经营场所”不包括住宅、公寓或其附属的地下室、储藏室、车库等,也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物(建筑工地除外)、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的经营场所等。申请人用于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等空间属于固定经营场所,应当在实地核查时予以明确。多个门牌地址的商铺店面经改造、扩建,构成无明显物理分隔的同一空间的场所,视为同一个固定经营场所。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所称“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居住场所在物理空间上隔离且有明确的区域界线。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所称“间距”(除幼儿园、中、小学周边外),指申请者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营场所入口中心点至最近的零售点入口中心点的距离。零售点间距按照行人在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通行的最短可行路径进行测量。测量方式为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地测量三次,测量最终数据为三次测量平均数,单位为米,保留小数点后一位。间距测量工作标准详见附件3《乐山市金口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工作标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划所称“住宅小区”指的是以住宅房屋为主,并有相配套的公共设施的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商住楼等。
(一)住宅小区住户数量原则上以小区物业或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小区住户数量证明为准,住户含居民户和商户。经核实小区物业或村(居)委会等管理部门出具虚假证明的,不予采纳。
(二)“封闭式住宅小区”是指有明确界限,设有门岗、院墙或其他隔离障碍的住宅小区。“开放式住宅小区”与之相反。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划所称“城区”是指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政府所在驻地,是金口河区的行政中心和市政公共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是人口高度集中区域和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主要为永和镇区域。
第三十条 本规划所称“农村”是指县级行政区划下的基层行政单位,包括农村政府所在地的街道及周边行政村区域,以政府命名划分的区域为准,主要为和平彝族自治乡、金河镇、永胜乡、共安乡、大峡谷景区沿线等区域。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划所称“行政村”指政府命名的各行政村。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划所称“交通枢纽候乘场所”是指旅客需要采取检票、安检等过关手段进入的交通枢纽建筑内部公共候乘区域,不包括开放的临街区域、工作人员办公区域等。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划所称“城镇新区”是指在城镇周边或内部,目前处于开发阶段,产业配套还未完善的区域。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划所称“特色城镇”是指具有明确产业定位、文化内涵、旅游特征和一定社区功能的新型综合发展空间。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划所称“烈士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的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家属。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划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是指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办学资质,实施中等、初等、学前教育的校园,包括公立或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专门学校。
第三十七条 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零售点的“距离”,是指以“幼儿园、中小学校”的主要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为标准,与拟新办零售点入口中心点之间可通行的最短距离。间距测量工作标准详见附件3。
第三十八条 经营面积的测量,以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申请地址相关产权凭证所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参照,公摊面积不计算在内,包括申请地址连续空间内的商品摆卖区域和其他用于仓储或商用等经营用途的区域;若店内存在隔层,隔层层高达到2.5米以上(含2.5米)且用于上述经营用途的区域计入经营面积。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划中的“以上”“以内”“不低于”“不超过”“不少于”等均包括本数,“超过”“不足”不包含本数。
第四十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五年,具体有效期限由乐山市金口河区烟草专卖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划公布30日以后于2026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乐山市金口河区烟草专卖局于2021年12月7日起实施的《金口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金烟专〔2021〕10号)同时废止。
遇本规划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划解释权归乐山市金口河区烟草专卖局所有。
附件1、乐山市金口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工作标准.doc
附件2、乐山市金口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2026-2030).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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