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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违法行为人姚*清等8人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等交通违法行为,被在乐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六大队(原乐山市公安局金口河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查获,并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后经办案单位多次多渠道联系,当事人无法联系或拒不到案接受处理,且未提出延期处理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现将拟对姚*清等8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作出公告如下。
一、基本案情
详见附件。
二、公告时间
2026年4月10日至2026年4月16日。
三、相关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公告期内上述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权利。若有异议,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乐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六大队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乐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六大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公告期满,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前告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逾期未接受处理的交通违法案件处罚前告知明细
乐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六大队
2026年4月9日
(联系人:宋警官、刘警官,联系电话:0833-5022320。)
乐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六大队逾期未接受处理的交通违法案件处罚前告知明细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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