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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彝族乡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10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予以公布(附后)。请各乡镇、各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落实保护措施,切实承担文物保护职责,确保文物安全。
特此通知
附件:金口河区县级文物保护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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