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情况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用途
征地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川府土〔2024〕1153号。
批准时间:2024年11月4日
批准用途:乐山市金口河区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金口河区公路养护工区建设工程)
二、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一)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平彝族乡迎春村1组。
(二)征收土地所在位置:和平彝族乡迎春村1组,详见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三)征收土地地类及面积情况:土地面积2.1990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1.4020公顷,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0.7970公顷,地类及分类面积以现场实物指标调查确认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一)本次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关于公布实施乐山市金口河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金府函〔2023〕39号)执行。
(二)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关于公布实施乐山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乐府函〔2024〕109号)执行。
安置途径和方式按照《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川人社发〔2018〕46号文件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乐人社发〔2019〕30号),安置方式按照养老保障安置方式进行。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点
乐山市金口河区土地储备中心(金口河区滨河路四段133号)
五、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时间为30日,公告时间届满后区自然资源局将会同和平彝族乡人民政府、和平彝族乡迎春村村民委员会组织开展征地拆迁相关工作。
(二)对本次征地批复(川府土〔2024〕1153号)不服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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