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乐环委〔2023〕3号)要求,按照部门“三定”规定和《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公示》以及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我局全面梳理了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牵头事项,现予以公布。
一、负责金口河主城区范围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气体、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物质等执法工作。
二、负责城区范围内社会生活噪声污染。
三、负责货运车辆的抛洒滴漏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
乐山市金口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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