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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口河区人民政府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大渡河支流鱼类栖息地保护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4-07-31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字号:

为加强金口河区境内大渡河流域鱼类资源保护,维护渔业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四川大渡河枕头坝二级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川环审批〔2020〕95号)要求,决定将江沟河口以上至江沟下游拦渣坝1公里河段划为鱼类栖息地保护范围,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栖息地河段区界

(一)上游点:江沟下游拦渣坝处(国家2000坐标系)

左岸坐标1:X=601838.398、Y=3234780.058、Z=610.00

右岸坐标1:X=601812.167、Y=3234727.166、Z=610.00

(二)下游点:江沟河口处(国家2000坐标系)

左岸坐标2:X=602464.685、Y=3234950.619、Z=588.40

右岸坐标2:X=602454.981、Y=3234884.868、Z=588.40

二、栖息地保护时间

实行常年禁渔,实施全年禁捕。

三、栖息地保护内容

(一)设立鱼类栖息地保护的区界标志、宣传标语牌。

(二)实行严格禁捕措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栖息地保护河段从事下列行为:

1.一切渔业捕捞生产行为。

2.水产养殖、水禽放养、扎巢取卵等活动。

3.放生水生或两栖宠物行为。

4.从事爆破作业、挖砂采石、以及其他可能对栖息地内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活动。

(三)实行严格审批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在栖息地保护河段内从事以下活动:

1.因从事科研、驯养繁殖等其他特殊需要,确需采捕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卵、苗种、怀卵亲体等。

2.鱼类人工增殖放流。

3.开展水生生物资源调查、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游览、影视拍摄等活动。

4.宗教放生等活动。

5.在栖息地内从事修建重大水利工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疏通河道、建闸筑坝、勘探和开采矿产资源、码头建设等工程建设的,或者在保护区外从事可能损害保护区功能的工程建设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保护区的影响专题论证报告,并将其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四、违法违规处罚

违反以上规定,依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其他相关事项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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