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实施方案》(金委办〔2022〕16号)文件精神,经区创民办征求了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公安分局、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等部门意见,并通过评审小组审核。现将拟命名示范单位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9月19日—2022年9月24日(5个工作日),望广大市民监督。
监督电话:0833-2711042
示范单位.docx
乐山市金口河区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9月19日
川公网安备 51111302000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