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金口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今天是:
标题
无障碍浏览无障碍浏览 | 长者专区
金口河区人民政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口河区夏氏钟表店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5-11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乐金市监处罚〔202251111322000013

 

当事人:乐山市金口河区夏氏钟表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13MA63TQGM1W 

住所:乐山市金口河区滨河路三段117号

经营者 夏钦富    

身份证件号码: *****************    

2022年2月22日,我局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执法行动,对学校周边进行专项检查时,执法人员在位于乐山市金口河区滨河路三段117号的乐山市金口河区夏氏钟表店发现经营场所墙上悬挂了营业执照和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进门左侧冷藏柜顶层货架上陈列的产品名称:美年达香蕉味果味型汽水,生产日期:20210109,保质期九个月,数量5瓶。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过期食品进行扣押,并向当事人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乐金市监强制〔2022〕5号 含清单),当事人当场签收。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2月22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美年达香蕉味果味型汽水供货商资质材料和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进货查验的行为;该批次美年达香蕉味果味型汽水生产日期为20210109,保质期为九个月,截止检查日期2022年2月22日,已超过保质期,共计5瓶,货值金额15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和经营资质。

2.2022年2月22日,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7张,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乐金市监强制〔2022〕5号),财物清单1份(文书编号:强制〔2022〕5号),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事实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3.2022年3月4日,对经营者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事实和具体情况。

2022年3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乐金市监罚告〔2022〕5111132200001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的规定,应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应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且货值金额小,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可处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未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生产日期为20210109的美年达香蕉味果味型汽水5瓶;

3.罚款人民币20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乐山金口河分行缴清罚款:

账户名称:乐山市金口河区财政局预算外资金专户

账号:2306392309026404755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金口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金口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32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833)2711146 传真:(0833)2711165 旅游咨询电话:2711985
网站标识码:5111130003 蜀ICP备07001422号
党政机关标识 政府网站找错
川公网安备案号图标

川公网安备 51111302000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