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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口河区人民政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张琼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5-10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乐金市监处罚〔202251111322000010

 

当事人:张琼珍                                       

身份证件号码:******************                

2022年2月9日,因收到无照经营的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乐山市金口河区春和路68、70号的场地进行检查,发现场地左侧靠墙堆放有5排0.75X1.8m的石棉瓦,以上石棉瓦为当事人所有。当事人将待售的石棉瓦堆放在此处,但不能提供营业执照,涉嫌无照经营。2022年2月9日,经批准本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受委托人廖青进行询问调查,经调查确认当事人销售石棉瓦未办理营业执照。

经查,当事人为自然人,从2021年12月开始销售石棉瓦,待售的石棉瓦就堆放在乐山市金口河区春和路68、70号的场地内。当事人以15元/块的价格购入石棉瓦,以20元/块的价格销售。截止2022年2月9日,当事人共售出8块石棉瓦,违法所得共计40元,但未办理营业执照。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张琼珍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2.2022年2月9日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2022年3月8日对受委托人廖青的询问笔录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的具体情况。

202231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乐金市监罚告〔20225111132200001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经营石棉瓦可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于2022年3月1日开始实施。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从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考虑,选择适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本局认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之规定,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40元(大写肆拾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乐山金口河分行缴清罚款:

账户名称:乐山市金口河区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账户)

账号:2306392309026404755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金口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金口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32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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