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忠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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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511113******1412 |
金农(渔)罚〔2022〕3号 |
渔政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捕捞作业、游钓和水禽放养,禁止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禁止销售、收购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从事游钓和水禽放养及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渔业水产)》第19条适用情形:“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渔具(2根鱼竿)。
2.罚款人民币300元(叁佰元整)。 |
0.03 |
没收渔具(2根鱼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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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5/19 |
2022/5/19 |
2023/5/19 |
乐山市金口河区农业农村局 |
11511013008566383K |
乐山市金口河区农业农村局 |
11511013008566383K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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