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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口河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日期:2022-05-19   信息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字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 法人 自然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是否简易处罚 备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王忠 自然人 身份证 511113******1412 金农(渔)罚〔2022〕3号 渔政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捕捞作业、游钓和水禽放养,禁止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禁止销售、收购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从事游钓和水禽放养及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渔业水产)》第19条适用情形:“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渔具(2根鱼竿)。
2.罚款人民币300元(叁佰元整)。
0.03 没收渔具(2根鱼竿)。 2022/5/19 2022/5/19 2023/5/19 乐山市金口河区农业农村局 11511013008566383K 乐山市金口河区农业农村局 1151101300856638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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