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金市监处罚〔2022〕51111322000020号
当事人:成都和信博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CBLGH74
住所:成都市金牛区西华大道612号附6号
经营者: 许洋
身份证件号码: **********************
2022年3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乐山市金口河区金河镇的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大渡河沙坪一级水电站下游河道治理项目施工工地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一台空压机正在运行,该空压机油分离器生产厂家:余姚捷华压缩机有限公司,容器类型:第二类压力容器,设计压力:2.9 MPa ,最高工作压力:2.85 MPa ,容积:0.16立方米,设计温度:150摄氏度,产品型号:FQ506-43,制造日期:2012年3月。当事人无法提供该设备的使用登记证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3月2日立案调查。
经查,该设备为成都和信博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所有,于2022年2月20日租赁给四川永诚拓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后即运输至金口河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大渡河沙坪一级水电站下游河道治理工程项目经理部施工工地安装并投入使用,截止2022年3月2日,当事人仍未获得该台油分离器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2.租赁方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设备归属和使用情况。
3.2022年3月2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事实。
4.2022年3月10日,对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事实。
2022年3月2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乐金市监罚告〔2022〕5111132200002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陈述事实,设备使用时间较短,尚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方面,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该设备,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乐山金口河分行缴清罚款:
账户名称:乐山市金口河区财政局预算外资金专户
账号:2306392309026404755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金口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金口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3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